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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http://shuangli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27&id=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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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12-23 0:05:24
--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致辞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致辞
来源:中国律师网 2010-12-20 1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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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嘉宾、各位委员、各位律师早上好!首先我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感谢前会长高宗泽先生参加这个会,这是我记忆中高会长卸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以后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可见他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另外也感谢王锡锌副院长、何兵副院长、肖建华老师,我觉得他们的到来给了我们很大的支持。我还要感谢李轩老师,他是我们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的秘书长,这么多年来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多很多的支持,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他这次带领他的学生团队、志愿者团队为这个会议的成功举办也付出了辛苦的劳动。
这次会议是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与行政法委员会的第二次合作,上一次是在深圳,那次话题是律师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这次的话题是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我觉得这个话题很有难度,也很实,另外也很紧迫。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反映了很多依法行政的问题,反映了很多违法行政问题、人权保障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话题其实是非常有意义的话题。也感谢两个委员会的委员,这个话题定得很晚,原因是我们这两个委员会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我们确实在抉择上颇费精力,我们要应对的情况也很多,要做更周密的安排。
祝愿这个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希望我们的研究成果能切实地有助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有助于我们法治政府的建设、我们宪政与民主进程的发展,谢谢大家!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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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12-23 0:06:18
--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致辞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致辞
尊敬的高会长、里红副秘书长、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记得在2005年我们在苏州举行的年会上,我们发出了公益诉讼苏州宣言,我们也关注到最近这些年来涌现出来的公益律师,但是我们感觉到公益诉讼越来越难做,公益诉讼的受理越来越艰难。不仅如此,自“李庄案”件以来,我们感觉到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越来越艰难,我相信在座的同行会感受到整个律师界在中国司法运作体系当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越来越狭窄。
我记得2007年第一次和行政法委员会合作,我们在讨论律师参与立法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在那个会议上,蔡定剑教授曾经健步跃上讲堂,他提出一个法律治国的时代即将到来。但是宪法委员会、行政法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和律师的业务、所谓的传统的能挣钱的业务相比较而言,还是存在着一定距离的,某些方面,在人们的眼中行政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跟一些权威部门的公权力挑刺的,站在批评者的角度。但是我想这是我们职责的一个方面,我想它并不是我们职责的全部,所以在此情此景我们可以探讨律师怎么样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怎么样扮演一个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仅是批评者、建议者,我们还是公权力与公民矛盾之间的润滑剂。我们要探讨律师怎么样做政府的顾问,去担当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调停人,我们去参与化解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我们可以寻找到向政府提出来,促进他们向律师购买服务,我们律师是天然的社会工作者,在“十二五”期间构建一个福利国家的关注民生的一个时代背景之下,我觉得律师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换位思考,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创新我们的服务模式,去迎接这个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我想引用《诗经》里的话,叫做“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我们今天到会的各位律师、各位学者、各位朋友,我们到这里来,正像昨天晚上我们新任委员、我们的观察员提出的一样,宪法人权的旗帜是我们心中的一个理想。谢谢各位!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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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07:27
--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执委吕立秋致辞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执委吕立秋致辞
感谢李轩秘书长,尊敬的高会长、尊敬的里红副秘书长、各位律师同行、各位嘉宾以及财经大学的各位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也是非常高兴参与我们两个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这次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论坛,这样一个话题,我认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这几年来,是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累积的一个时期,也是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在逐渐被质疑和淡化的时期。律师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中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如何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我们需要自己作出一个非常深刻的研讨的问题。我个人观点是,在法制的框架内来解决纠纷,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律师在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内的过程中,一定是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所以我们律师的作用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应该是逐步来提升的。作为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一员,对于这几年来律师在行政法领域发挥的作用以及发挥纠纷化解的作用,我想目前有两大比较重要的变化,在此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
第一个变化,行政和解被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之外目前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应用的问题。前一段我们在北京也举行了一个公益论坛,我们的专业委员会的发言就是行政和解,律师促进行政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在过去提到行政诉讼不适用和解以后在行政法里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是复议条例明确提出调解,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的规定,为行政调解和和解提供了一个更规范的操作方式,目前行政和解的应用为行政法律师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二个变化是目前律师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空间被打开,而且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前一段时间大家也关注到最新在10月份发布的国务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最主要的核心内容就是强化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在这些领域,我想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打开之后,我们更多地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们目前的律师可能工作在行政诉讼和行政纠纷解决的第一线,个案的解决固然可以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但是我想行政决策和立法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昨天我们在开会的时候有委员提到,一项政府的善政可以造福一方百姓,如果一项善法可以造福百年。我想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在促进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方面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非常有感触,我想我们所有的人,宪法、人权和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所有领域的人员、律师们,为我们法治进步所做出的各项努力,为纠纷解决和社会秩序的建设做出的各项贡献,一定会留下我们自己的痕迹。在此,我也是进一步呼吁我们做行政法领域的律师们,在各个政府决策和立法领域发挥我们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也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大家过得愉快,谢谢!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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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08:42
-- 高宗泽:“律师的社会责任及社会矛盾化解的律师参与”
高宗泽:“律师的社会责任及社会矛盾化解的律师参与”
各位早上好!大家都是在宪法与人权和行政法委员会里参与工作,这是最难做的一行律师,我没有准备稿子,只是跟大家沟通一下我的心里话和感触。
律师在社会中是什么地位?从做律师到中国律师的现在,从200多人到16、7万人的队伍,我们有很多优秀律师在这个群体中工作,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我们有困难,我们在发展,这是中国律师业的现状。我们的困难在什么地方呢?让社会如何认知律师的作用,这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我们努力,社会也应该正确地认知和评价我们。
什么叫做社会?宪法、行政法两个委员会来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人也好,从党到政府到个人,宪法原则不能违背,这是大家公认的一个原则。宪法确定我们的国体、政体、所有的制度,其实就是说了两条,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制度是为老百姓的,原来说是为人民服务,现在就是为民、利民、惠民的。
我们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保护人民利益的,我们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在物权法也有了,侵权责任法也有了,程序法早就有了,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有问题吗?行政诉讼案件每年怎么这么多,几千起,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我们律师依法维护老百姓的权益,这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西方国家完全是在针对着我们做事情,从韩国、日本到美国、到南中国海形成了一个包围状态。宪法中有一条说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但是阶级斗争还是存在,国内外的反动势力企图在颠覆我们,这是肯定的,我们就需要应对。所以律师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
律师还有一个责任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老百姓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很少有律师鼓动老百姓闹事、上访,我们都是在说你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我们怕的是,有些个别行政官员不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上任就搞政绩,没有把老百姓利益考虑进去,中央说科学发展观,发展是有,但是是否科学?我们要告诉他们什么是法律,怎么依法办事。某些行政领导法律虚无主义是非常厉害的,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在他们脑中没有完全消除掉,让他们科学发展观是不可能的。我们律师是一个没有权力、凭着自己的知识和劳动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一个群体。但是我们的作用在于,我们客观地看到应该怎么发展,怎么办,怎么维护社会的稳定,怎么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用这种观点和这种做法化解矛盾,这是很难的一件事。
吕立秋律师和吴革律师、里红都说到了,我们的执业过程中尽管我们努力,尽管我们做好事,我们自己要有信心,不要失望。我们存在,我们就要发展,我们有困难,我当会长的六年当中,我们在不断克服困难中发展壮大。作为律师,我们要有自信,大家都是受过法律教育的,我们在实践中摸爬滚打过来,处理过无数法律事务,我们对社会认知度比较深刻,是为社会稳定和老百姓的权益做过极大努力的一个群体,我们应该自信,因为我们是好人,我们做了很多好事,我们还在努力。这是第一。第二,我们都受过教育,我们精通法律业务,面对城市困难群体,维护他们的权益,宪法人权所有东西都是在法律范围内允许我们做的,我们都要努力去做。所以希望大家一要有自信,二要努力。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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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09:36
-- 王锡锌:“社会稳定与律师作为”
王锡锌:“社会稳定与律师作为”
人权问题,既是宪法也是行政法关注的问题,我记得很多年前在国外学习的时候上过人权法的课程,当时教授就说,人权不仅仅是在理论上非常重要的、有一种道德的感召力量,人权对于我们律师来讲,在实际的实务操作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作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事实在我们这边我们更多讲事实,如果法律在我们这边,我们更多讲法律,如果因此我发现事实和法律对我都不利,那我就应该神情庄重地敲敲桌子,跟他讲讲人权。
人权我觉得不仅仅是一些概论,我今天想要和大家讲的,非常短的时间里,就是讲在中国目前的这样一个社会维稳、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怎么来介入。我知道在座的各位有很多都是积极地介入了这个过程,如果说从人权角度来讲,我觉得这个介入点必须具体化、法律化,因此我觉得在通过宪法和行政法来落实我们的人权承诺过程中,律师能够找到的那个杠杆的支点,在我看来最重要的就是胡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最近一段时间多次讲到的公民四权,我叫做中国的新民权,十七大报告里总书记讲到了知情、表达、参与和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里增加了一个新的权利,还包括选举权,这些就是从法律意义上我们今天可以以法律化的行动方式去介入到人权保障,介入到宪法的落实,介入到行政法治的推动实践中的重要的支点。
今天我们的主题要讨论的社会稳定,当前社会稳定的问题我们都已经感觉到了,我们看到很多报道,也会经历或者目睹很多在官方看来会冲击社会稳定的事件。这些事件,今天我们界定为是群体性事件,从社会学上来说是比较典型的集体行动,这个集体行动在最近一段时间我觉得表现为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内部的矛盾,但是已经外部化了,内部矛盾的外部化,因为很小事件的冲突,本来是点对点之间的,最近东北沈阳发生的一个典型的个案,一个所谓的假警察穿着假制服,开车的时候撞了一个行人,不仅仅没有道歉,下了车以后,就拳打脚踢,最后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上千人聚集围观,最后引发了事件,这个事件可能每天都在发生。这种很典型的内部的点对点之间的矛盾很快引发了一种外部矛盾,这是群体事件发生的一个特点。
第二是经济矛盾政治化。 特别是企业改制、企业内部的改制利益分配方面,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特点。
第三是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现在越来越高。
第四是集体行动在网上和网下,就是虚拟世界和真实社会空间中保持一种互动的态势,而且是虚拟和真实物理空间中有一种相互的放大作用,相互的推动作用。
第五是我觉得最为令人担忧的一点就是今天的集体行动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就是无直接利害相关者参与的集体行动和群体事件已经越来越多了。这种新的无直接利害相关者的参与的行动,直接表明了官民的隔阂已经越来越明显,所以就非常具有挑战性。
出路在哪里?我觉得这就是律师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中,我们宪法、行政法这一领域中的律师的角色在哪里、行动空间在哪里?如果说今天这样一种社会矛盾的出现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利益纷争发生的,因为在各种各样的利益纷争中,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处在中立的利益平衡者的角色,因此,化解矛盾恐怕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大家也都意识到了还是在源头上进行。我觉得哈佛大学原来一位非常有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教授提出的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制度变迁的关系,对我们今天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对今天充分发挥律师的行动者的角色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亨廷顿认为社会的变化其实是一个事实,中国现在也在讲这种社会变迁,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假如社会变化了,我们现有的各种调整这种社会变化的制度没有跟上,在社会的变化和制度的变化这两者之间就存在某种不匹配、矛盾、不稳定的状态,就是这种社会变化与制度变化不同步的结果。因此亨廷顿说社会稳定其实是一个制度变迁和社会变迁的一次函数,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发现有些社会制度已经成问题了,跟不上今天新的形势,消解矛盾的方式不是压制那种变化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需求,而是去改革我们的制度。这就是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正当性的理由之所在。
我认为这样一种国家的制度化的能力其实是现代化的很重要的标志,你不能仅仅讲GDP,我们有多少增长,我们现代化国家的很重要的标志其实应当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足够的决断力、有没有充分的自信心不断改革自身的制度,让这种制度能够跟进社会的变化,在这个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我觉得律师有充分的空间,空间的支点就是人权,人权进一步被分解为知情、表达、参与、监督和选举,如果说我们在宪法和行政法专业中这个巨大空间里,能够不断盯着这些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在宪法中得到明确承认的,我们盯着这些权利,我们的行政空间我觉得是非常大的。我们也已经看到比如在座的有很多律师的同仁,王才亮律师推动制度的改进,周泽律师就盯着一些具体的个案,但是这些个案的跟进,其实更多的是关注某一个基本的权利。最近一位朋友两次给我来信,他刚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我觉得非常有意思,应该得到律师界的呼应,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国宪法82年第十条什么意思,宪法第十条说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他要求常委会解释国家所有到底是什么意思,因为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实际上的收益是被地方拿去了,国家所有,为什么在现实中变成了地方政府所有?我觉得这是找到一个很好的支点,也就是监督权。
今天我们面临极具变化的形势,我们的角色从人权角度来说就是四权,或者说五权,这些权利的行动是法律化的,但是它带来的效果会产生政治化的效果,会对我们体制的改进有巨大的冲击力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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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10:31
-- 何兵:“律师的理想与现实”
何兵:“律师的理想与现实”
我以前在行政机关工作,为什么来当律师,这样一些因素在吸引着我。
第一是道义:那时候年轻,特别相信“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当时有几个大律师影响力比较大,但是现状如何我不是很清楚。还有一个让我们激动人心的人就是共产党的大律师施洋,施洋“为了工人在呐喊”,但是被杀了。我们是冲着这样的理想,我觉得律师第一要有道义,今天我还跟大家说,如果律师不为人民服务,我们就没有权利让人民为我们服务。
第二,大家为什么要当律师?律师的智慧是我们需要的,解决这个社会的问题,需要激情更需要智慧。推动这个社会进步,可能不需要很大的力量,你借这个劲推一下可能就过去了,律师参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有激情,我们跟别人不一样的是我们要有智慧。所以第二我喜欢律师职业是因为他的智慧。
第三,作为年轻人我为什么投身律师这个行业,我觉得律师要有铮铮铁骨。没有骨骼不行,我们有些模范人物,蔡定剑教授为什么有这样的影响力?公道自在人心。一个人怎么样,在于你不在台的时候别人怎么评价你,我想律师应该有铮铮铁骨。 第四是才华。我欣赏有才华、有才气的律师,有激情,把法庭当成我们的战场,用我们的理性点燃这个社会,推动它前进,当然不是推动它革命。但是现实是什么呢?律师一方面反对司法腐败,一方面不断腐败法官,陷入这样的怪圈。
我们如何走出这样的泥沼?
第一是自省,自我反省。 第二,自律。
第三,团结。中国的司法问题解决不了,我觉得一个大的问题是,法官是一个团队在作战,律师就像一只只蝴蝶一样自己在那儿飞舞。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律师队伍,加强律师队伍的团结,以此预防司法的腐败。
第四是要行动。王教授对我启发很大,我觉得他这些年的影响很大,不断采取行动,他天天行动,每个人都要在行动。法治和改革之间在脱节,不可能从我们这个群体起飞,如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宪法人权委员会应该讨论大政方针,加强理论研究。每年给上层提一些重要建议,让他们知道我们是真正爱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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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12:12
-- 王才亮:“正确认识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王才亮:“正确认识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我在会前提交了一个文章,在这个文章当中,我就这个课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我的文章内容讲到了,这四个方面,我感觉并不能完整地表述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当中的作用。当时两个部分没有写进去,一头一尾,我把这两点补充一下。第一个头儿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化解矛盾?让律师来化解矛盾,首先大背景为什么要化解社会矛盾呢?第二个尾的问题,律师化解矛盾存在困难之后我们还应该怎么做?
为什么要化解社会矛盾?矛盾的可变性告诉我们,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矛盾是存在于人与社会,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认识的不同、观点的不同、行为的不同就是矛盾,整个社会有矛盾是正常的,为什么要化解?当然我们不能讲当初提出化解矛盾四个字的人是辩证法出了问题还是认识论、方法论出了问题,但是搞维稳的人都在讲化解矛盾。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一切事物当中,也存在于任何事物的任何一个过程当中。我们从矛盾中发现整个人类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抗性矛盾,一类是非对抗性矛盾。作为律师,你是社会变革、新中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受益者,你就会注意到,在当今的社会中产阶级以上,就需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我们叫做法制的进步。执政者考虑的是希望这样大量的可能会演变成为对抗性矛盾的矛盾,扑灭在非对抗性的阶段,或者是你已经开始对抗性了,我把你化解、拉回来到非对抗性的阶段,而不是把矛盾消灭,中国社会的矛盾和世界的矛盾是一样的,只要有人的地方社会矛盾是消灭不了的,我们解决的只是这一部分可能会转变为对抗性的、引起社会动荡的矛盾化解,成为非对抗性的,回到法治的渐进式、不断修正的或者叫做改良的圈子里。这是当今的执政党、我们的决策层当局提出要化解社会矛盾、要和谐的动机,也是整个社会大的背景,由此就出现了希望各方面的力量,从所有人都来化解矛盾。我们的律师,他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参加到稳定和谐,参加到化解矛盾的队伍当中。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和地位,文章当中我讲到了,没有问题,这是我们的历史使命,从律师诞生那天起,有了律师开始,使命就是化解矛盾,不希望这个矛盾成为一个对抗性的,就希望这个矛盾通过法治的方法来解决。 最后的律师怎么来化解矛盾,存在什么困难,我文章中说了。但是当前中国律师行业作为一个队伍,你在这个工作当中发挥作用,当今最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需要的是建立一个鼓励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和对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当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保护的机制。当然媒体的帮助、全国律协的表态,对我们律师很有好处,但是从地方律协的角度,从北京律协,我是交钱交给北京律协的,你为什么不保护我呢?问题出来了,反映了一个问题,律师在工作当中化解矛盾,比如拆迁案子,我到法院立案,我是一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我来立案你不能立,还打我们的律师,这就有风险了,我们如何保护?尽管有律师权益保障文件,但是都很不正规,我们交钱给律协了,他应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在缺少这个机制。
这个机制看起来建立制度很容易,但是机制当中大家主动去做,怎么做好。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中国律师要团结,要有一个包容性。每个人干的行业不同,比如高宗泽先生是做涉外的,可以为涉外事业服务,你可能是为媒体维权的,大家都是在中国律师这个旗帜下团结起来,成为一支队伍,律师队伍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包括李庄案子出来以后,律师队伍当中有赞成的有不赞成的,都应该包容,我们最终的底线就是法律的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下律师队伍体现出包容。
第二是公平性,这个话我讲不太适合,但是我要讲,中国的律师队伍和社会一样,中国律师队伍也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存在贫富悬殊,存在着基尼系数,存在着亿万富翁和更多的吃不饱、穿不暖的人在社会并行的状况,而且这种状况在发展。我们中国律师队伍当中同样也存在这个情况,我相信参加我们会议的律师当中,大部分都吃得饱、穿得暖,当然中国律师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他们走上律师队伍的时候生存很困难,北京律师平均收入40-50万,据我知道,北京律师的收入80%的部分被不到20%的律师在垄断着,80%的律师只拿到了20%的收入,二八定律在中国律师队伍当中正在扩大,北京的小所和大所,大牌律师和青年律师的收入差距,将影响整个律师队伍的建设。当然公平性,律师队伍的公平性,同样是劳动,同样是付出,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差距,我们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调整,而不能用税务局用所得税来调整,当你大牌律师将来查账的时候你大笔的钱被税务局征走,何不如分点案子给青年律师,让他增长点收入,让大家共同富裕呢?中国律师要形成战斗力,需要有领头的律师,我一直感觉我们这些年来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并没有完全,我们总认为行业的领头人是有钱的人,尤其行业内评十佳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都要在当地的前三位,后三位的就不是好律师吗?但是作为行业的长远利益的发展,公平性的问题在财富上必须要通过内部的自我调整加以解决,而不要等到社会来解决,对我们来讲,它也是一场革命。
公平性的问题除了财富上的分配不公之外,还有话语权的不公。整个社会当前矛盾为什么非对抗性矛盾很容易转化成对抗性矛盾,甚至扔一个烟头,造成几千人的围观,酝酿成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表达渠道不够,更多律师行业内的活动,到全国层面上好一点,越到下面,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很多年轻律师的话语权没有,他不了解上面怎么想的,往往就有积怨,就有可能影响整个律师队伍的团结,影响整个律师队伍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力量。中国律师将来最终要走向成为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一是队伍自身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建设的来源在于律师队伍的包容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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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13:26
-- 肖建华:“司法能动主义的理性解读”
肖建华:“司法能动主义的理性解读”
我们现在所做的这些工作是为未来的一些准备,实现法治的前奏,因为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就是在法官那里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和创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指宪法法律的解释和漏洞弥补以及创立新法,不是指中国当下在进行的通过法院或者通过政法委员会、通过其他机构,在各级地方基层政权或者村民委员会下组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这些工作十分重要,但是它应该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作,也就是说是准司法工作,是行政性工作,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把司法的一部分职能转向司法行政工作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因此,它是弥补我国现代司法行政功能之不足所进行的一项工作,也就是说调解是很重要的,是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应当在中国进一步得到重视。但是它仍然只是一个司法外要和司法衔接的一项工作,不属于所谓的硬法本身。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能动主义严格来讲不包括现在所进行的多样化解决机制的一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应该要在概念上说明的。
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到底是什么状态呢?其实我们在某些意义上是继承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做法,审判方式改革就在好几年以前,90年代到本世纪初的时间,我们都在提审判方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大量受理以前传统上不敢受理的案件,包括大量的集团诉讼或者叫做代表人诉讼,以及一些特殊案件或者是维权案件,法院通过扩大对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使得法院的职能适用法律的权威扩大了,这表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的含义,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是在把一些司法的职能推给了当时人和律师进行的,也就是说法官坐堂问案,律师和当事人提交证据,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法官说了算,也就是说法官虽然表现为消极,在证据认定上表现为由当事人和律师推动,但实际上它并没有形成和当事人、律师这样一个互动,也就是说事实认定的权力在法院那里,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永远无法形成实际意义上的司法能动,因为事实是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国家,在英美法里由陪审团最终认定的,也就是说这个权利不是法院垄断的,只要当事人要求这个案件审判的标的额达到了几百美元,当事人或者律师都可以申请司法陪审团,但是因为诉讼费用考虑,所以很多案件当中和解了,最后进入审判程序的只有2%-3%的进行陪审团审判。也就是说事实认定的权力最后不是由法院垄断的,而是由律师、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导下,共同发现的。所以我们如果把这个问题忽略搞所谓的司法能动,仍然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仍然实现不了所谓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在这个问题上,刚才几位学者和律师都谈到了律师在现在的环境下所面临的困惑,我认为第一点,我们坚信我们所做的事业是正当的,我们就不会有很多的担忧和顾虑。我们认为这一点就是我们律师的社会担当精神,这种担当精神在公益诉讼当中、群体诉讼当中、法律援助当中我们都体现出来了,就是一部分律师,我们全国有17万律师,现在只有很小一部分律师通过他们的行动包括在座的各位这样一个能够有社会公益精神的律师,树立了中国律师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才得到了国际上的声援,得到了这个社会一些老百姓的认可。而我们这样的一些行动,其实需要进一步发扬光大,进行反思。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状?就是我们的改革造成的,这个改革在80年代大家都欢欣鼓舞,自由律师,法律工作者变成了自由律师,这样可以赚钱了,赚很多钱。但是到今天我们发现每个人都是个体户,每个人都需要自己保护自己,都需要很谨慎地来防范各种风险,因此这样一个改革对我们整个律师界而言,把我们从一个有身份的状态转变为一个谋利的状态,一个经营者的状态,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所以到今天,刚才何兵教授说,我们呼吁应该团结起来。王律师也是通过实践认同这一点。这种团结就是重新树立起我们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形象,在大陆法系都是法律工作者,要找到自由职业者只有英美法系,我们为什么选择了一种对我们律师在中国的等级制度下,在行政权力这么庞大的条件下选择了自由职业,我觉得这是十分费解的,我没有想到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而选择了英美法系的律师制度,但是英美的律师,他们在社会的地位受到法律保护,中国远远没有,这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问题。但是我们的良知是最重要的,我们关于对人的认知首先认识在她的人性上,如果是一个禽兽,我们无法审判。律师同样也是担当了这样的智慧的化身,因此说,我们为弱势群体争取权利的时候也是运用这样的良知和智慧为人类呼吁,这样我们是会有好的报应的。
第二就是关于经验。我们在裁判的时候,为什么有陪审团审判也能获得经验,就是因为人的经验是可以共通的,并不是法官的专利。当一个案件审理的时候,为什么让陪审团来审判,就是相信普通人和专业的审判者有一样的认知能力,这样的司法的认定过程如果交给审判者,必然有一个互动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单方面的法院认为的一个过程。所以在我们认定事实的权利上,律师应当有义务去争取自己在法庭上对事实认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可是现在有很大的问题,一审认定了以后,判了以后,二审法院不能改。有一个法院在二审当中把利息改了一下,改了五毛钱。当事人还不服气,申请再审,又上访,上访以后,最后北京实行的制度,要交法院自己先改,如果维持原判的话,由一审法院改,如果再审的话,由改动的法院改。这样所有的上诉都被驳回了,我们是让法院被动司法,我们的制度把法院的能动全都剥夺了,我们还怎么搞能动司法?因此种种制度使得我们面对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律协应该主动地呼吁。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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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3 0:14:47
-- 吴革:“司法救助,人皆可享”
吴革:“司法救助,人皆可享”
司法救助的概念相当于法律援助的概念,但是有一定区别,我专门用了一个词叫做司法救助。一是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及其性质。我们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是一个社会转型期,在经济活动背后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新型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凸显,主要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大量爆发,从1993年8千多件,到2006年开始每年都超过9万起,面对这些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采取的对策是维稳、截访等行政措施,反而放弃了法治解决手段。
面临这样的局势,作为律师界的同仁我们也深深忧虑和思考,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稳定之间并不是一个必然的对应关系,根据目前的观察,目前党和政府对所谓的经济的不稳定因素、政治的不稳定因素和军事的不稳定因素都不是很担忧,包括自然灾害的挑战仍然是我们加强凝聚力的一个经验。真正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可能就是“合法性危机”,这是目前转型期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因为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些问题,很多社会矛盾其实根本的是利益的矛盾,虽然这些利益的矛盾转化为一些社会事件、公共事件,本质上还是一个由利益之争引起的。
第二,法治是长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依法治国是三十年法治建设的一个成果,也是全国共识,也写进党章宪法当中。作为法律人士我们知道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也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长效机制,为什么人类文明通过几千年的不断发展我们寻找了法治这样一个渠道,我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是我们现在看到,为什么基层政府一定程度上选择了传统的政治动员手段呢?我想并非是我们走法治方向不对,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当,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消费不起法律,导致弱势群体在法庭上仍然处于弱势,穷人没有人服务了,你制造的商品很好,但是我买不起,我就不买,我买其他的替代品,所以这是很重要的原因,我们不能光找别人原因,也要从律师身上找原因。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发达国家的转型期,也碰到很多社会矛盾,它最终寻找的方式也是用法治化来化解,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贫困阶层的问题、弱势群体的问题、拆迁、环境污染的问题,最终都是找法治手段化解的。作为一个政府不应该害怕打官司,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国家都应该出钱为这些人请律师,让老百姓放心地打官司,因为选择打官司恰恰表明他是承认政府的合法性的,认为现行的政治和法律体制能够帮他裁决公正,并且他也愿意承担这个法庭所裁决的后果,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我想聪明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打官司。目前国际上的情况,这些发达国家都是在政府出钱帮助老百姓打官司。
第三,我们实施司法救助计划的内容
明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法律援助上应该加强财政覆盖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和数量,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局,主管全国的司法救助事务,在各地司法机关大力配合和以司法救助方式解决涉及民生和社会不稳定的纠纷案件,实现应援尽援的公民普遍得到援助的国家司法救助体制,通过国家福利性质的司法救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又通过让涉及法律纠纷的困难人群获得司法资源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定,起到福利维稳,法治安邦的双重的社会效果。
国家的司法救助计划,我建议在十二五期间,援助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提出都可以由国家帮助他援助,涉及民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我认为这些案件包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行政处罚这样的案件都应该由国家来帮助这些人来请律师。
根据2010年最高院的报告,各类涉及民生案件一审的总数345.12万件,如果80%以上的上诉率计算的话,上诉之后是276.16万件,两项加起来621.36万件,民事非诉案件应该在174万件,我总的估计是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是795.6万件,如果每件案件的综合成本控制在两千元人民币需要160亿人民币左右就可以解决所有涉及民生案件的应援尽援问题。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3万5353亿元,160亿人民币只占其中的万分之二,人均不到12元,西方发达国家投入法律援助的费用是非常巨大的,英国对司法救助不设上限。
如果进行这种司法救助体制的话,我们的机构还要进行改革,包括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局,包括律师协会、人民法院都应该在救助体系当中相应有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文章当中都有,我不再谈了。
第四,实施国家司法救助计划的理由总共有四点:
一,让每个公民同享法治的阳光。执法者应该公正,如果本来就受损的一方没有获得法律从业人员的有效支持,他们又怎么样能够相信法律,依赖法律,相信司法呢?律师是有偿服务的,越是优秀的律师价格当然越高,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公民又如何能够请得起律师,请到好律师,依法治国就不能让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仍然处于弱势。
二,司法救助是民生和国家福利的重要内容。刑事案件是关注生命自由和健康权的,涉及劳动、抚养、赡养、医疗、环境污染等民事案件的救助是一个暂时性的福利,我觉得法律援助事实上是一种暂时性的国家福利,我们国家的福利比如医疗、福利,是一种常设性的法律,涉及案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的,当一个弱势群体的公民涉及到了法律纠纷当中的时候,国家应该给他提供暂时性的国家福利。
三,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也是给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法治进程给力的一个举措。公民在司法面前处于弱势,使法律失信于民,我相信只有公民获得应援尽援的司法救助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帮助政府依法行政,改变数千年来改变的官民关系,给我国司法建设一个新的推动力。
四,中国律师的转型。我们的律师改革把律师推到了市场上,当时是很有价值的一个举措,力度也很大,但是现在回头来看,这样的一个没有律师传统的大陆法系的一个国家,我们把律师推到市场,使其自由竞争,无序发展,一定会出大问题。由于律师服务推到市场上,关系到民生、法律事实、人权保障、司法权威,应该由国家为老百姓购买,而不是老百姓自己购买。国家应该为老百姓提供法律福利产品,应该是新时期我们向国家提供的建议。
我的建议已经通过统战部系统向高层提出来。我这个建议也通过发改委的“十二五”计划的征求意见反映上去了,我想我们对应援尽援的国家司法救助计划,再一次向律师界的同仁、向媒体做出呼吁,我想这个呼吁在未来的时间里,一定会继续。我也相信在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我们通过国家向律师购买服务,会改变中国律师的生态。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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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12-23 0:15:48
-- 陈有西:“法治中国与律师使命”
陈有西:“法治中国与律师使命”
第一,法制环境两面观
现在有人觉得法制在倒退,整个律师生存环境很糟糕,还有一些是把原因归纳到李庄案子来,这个案子是胜利的,不能看结果怎么判,我们撕开了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让全国的律师、全国的老百姓来关注律师的生存现状,我们让全国舆论和法律专家学者来看到中国律师的生存现状,引起他们的思考。刑事律师的生存现状,由于大家的“大喊大叫”反而好了一点,李庄案子实际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因为对方非常强势,我们作为势单力薄的几个律师,能够把真相搞得让全国人民知道,这是一个重大的胜利。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状到底是倒退还是进步,我觉得可以从两个角度解读,一是悲观主义的,一种是乐观主义的,一种是从大局来看,一种是从个别案子来看的。我觉得应该用积极眼光来看中国的法制环境,政治环境终归会向有利于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这是必然的。包括下面的几个现象:
一是中央开始重视中国律师业的生存状况。中央中办、国办文件出来以后全国律师很关注,很多关注都是从负面解读,就是中央要勒紧律师管理的紧箍咒,把律师纳入体制内管理,我不完全这么看。60年从来没有为律师业中办、国办发文件的,有过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批示,但是没有正式发过文件,所以这个文件里三大块的内容,两块是对律师有利的,一个是关注律师的生存状况。二是重视律师的权益的保障,第三是加强律师的体制管理。关键看你怎么解读,具体的司法厅、司法部在怎么观测,购买律师服务纳入财政预算,打开律师参政议政的大门,从律师里选法官,关注律师的税负问题,司法部和财政部商量,能否减轻我们的税负,能否让律师真正作为一个非常强有力的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来使用,这些都可以从正面来解读的。
二是社会各界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关注中国律师。每个礼拜都有重量级的媒体在报道律师的生存状况,媒介、企业界、学界、大学教授从来没有这样关心过律师,包括海外的媒体。
三是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开始显示作用。立法的活动的参与、各种场所的对话会,包括中英法律对话、欧盟法律对话,律师的学术地位的提高、世界当中的重点热点事件的点评往往不是找法学教授,而是找律师,点评的声音已经超过了纯学者,媒体都喜欢找第一线律师点评。
四是民营企业家开始关注重视中国律师的功能。法律顾问,肖太福作为国有企业的首席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服务,破产案子的处理、投资并购当中律师打过的重大的案子、参加的演讲、政府的维稳小组、重庆打黑的12个律师做顾问,都开始起了作用。刑事律师的生存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我们的阻击是强有力的,起到作用的。重庆抓了2300个人,真正以黑社会判的只有四五个案子,比较有名的就是三个人。所以刑事律师环境是坏下去还是好起来了?实事求是来讲,由于大家共同呼吁,起了很好的作用。现在的会见权,上海不需要陪同,开始已经有部分地区落实,杭州的检察院,律师去,直接就能阅卷,检察官拿到起诉案卷以后,他的起诉审查律师也能看到,证人出庭,我们把三个警察作证,最起码把三个警察拉上法庭了,这都是新的进展。律师参政议政的大门也已经打开了,律师党建纳入体制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高法院邀请去座谈,这些都是体现了律师被各界所关注。所以我们要以对话合作的态度促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律师既不是执政者的工具,也不是执政者的敌人。律师既不是当事人的天使,也不是当事人的魔鬼,我们是一个只对法律和真理屈服的职业群体。所以我觉得法制环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
第二、中国律师业当前面临的困境
政治上的困境,律师往往不被信任。行诉上的困境,就是与公权的对立,。民商诉讼上的困境、法理上的困境、经济上的困境、风险上的困境(安全危机),伦理上的困境(劣化选择)、信誉上的困境(真相难明)。
困境的原因是中国的公权力强势,过去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为纲,律师为杀人犯辩护,跟杀人犯差不多,基本就是这样一个观念,法律和伦理上认为律师就是为坏蛋讲话的,没有无罪推定的观念。主要因素有历史传统因素、政治架构因素、司法体制因素、律师素质因素、经济地位因素、伦理因素。
律师职业的定位,律师应该是天生的公权力的批评、监督者,是民权的守护者和代言人,要忠于法律,公正护法、正直无私的法律信仰,不是完全服从于权力的群体,公安、检察、法院、安全、纪委的公权力人士里只有律师是站在公权力对面来维护私权和民权的。我们希望通过互相听得懂对方的语言,官方听得懂律师的语言,律师也要听得懂官方的苦衷,律师能够让人家理解为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而不是异己力量,改变担心律师的观念打压律师的做法,发挥主观能动性,全方位帮助国家司法改革,克服急躁情绪、抱怨心态、功利目标,冷静理性为国建言为民分忧,通过个案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一个律师如果保护不了自己,根本不可能保护自己的当事人,更不可能推动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的进程。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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