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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20 0:08:51 -- 内蒙古6名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案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8月5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金维等6人送达了二审裁定,裁定驳回6人上诉,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刘金维(原乌中旗公安局副局长)、郭云伟(原乌中旗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富元(原乌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布和(原乌中旗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温建新(原乌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所长)、郭云龙(原乌中旗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徇私枉法案,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在2008年6月至11月间,在侦查特日某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强奸犯罪案中,刘金维收受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父母10000元钱后,明知郭某某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还以某种理由说服了当时组织指挥该案侦查的王富元将已报送检察院对郭某某、特日某某、孙某、吕某某批准逮捕的材料拿回重新报批。王富元随即只对吕某某、孙某、特日某某重新报请了逮捕,并经乌中旗检察院批准了逮捕。刘金维同时又与时任乌中旗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的布和商量对郭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将郭某某放出。郭某某被放出后,在其父母的授意下,对强奸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翻供。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父亲吕某某(已判刑)看到郭某某被放出后,便和委托辩护人杨某某(已判刑)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宴请了时任乌中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的温建新及乌中旗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郭云伟、科员郭云龙,请求关照吕某某。 2008年8月9日,乌中旗公安局对该强奸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刘金维让王富元不要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移送起诉,只对吕某某、特日某某、孙某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起诉至乌中旗检察院后,吕某某的辩护委托人杨某某指点吕某某、特日某某、孙某的父母每家给付了强奸案被害人刘某母亲5万元的“补偿费”,得到了受害人刘某是自愿与吕某某、特日某某、孙某发生性行为的翻证材料,并将刘某的翻证的材料送到了乌中旗检察院案件承办人郭云龙手中。 郭云龙随后与郭云伟共同商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共犯郭某某、兰某某为由先后两次又将案件退回了乌中旗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郭云伟通过杨某某及程某某(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姑夫)索贿受贿9000元,郭云龙受贿8000元。案件退侦后,刘金维、王富元对检察院提出的退侦问题未进行补充侦查,又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和10月29日两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8年11月下旬,郭云伟、郭云龙故意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理由与刘金维一起到了时任乌中旗公安局政委的刘金刚(另案处理)办公室,刘金刚又找来布和,五人经过秘密协商决定将强奸案件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作撤销案件处理。期间,杨某某、程某某又送给温建新、布和、王富元各2000元钱。 2008年11月26日,温建新、布和与刘金刚分别在该起强奸案件的“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上签署了同意撤销案件的建议和意见。 就这样,一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强奸案被撤销了,郭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在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对该强奸案重新侦查后,郭某某等4人如实供述了强奸犯罪的事实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刘金维等徇私枉法案被爆出后,在案件侦查中,郭云龙、布和、温建新、王富元、郭云伟在市人民检察院敦促自首通知的指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刘金维等6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刘金维等6人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刘金维等6人以未收受贿赂、量刑过重、与郭某某父亲不存在私下情谊,认定徇私枉法罪是错误的等理由提出了上诉。 二审经审理认为,刘金维等6人身为公安、检察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有罪的嫌疑人故意包庇,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部分犯罪人员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刘金维等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刘金维等6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北方周末 王飞 张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