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岂可恶意挂失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诉讼秩序”为由责令申请人具结悔过并对其罚款3万元,首次在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中对妨碍民事诉讼一方作出民事制裁。
今年6月底,某有限公司以财务保管不当、票据遗失为由,对自己出票的18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提交了三家票据收款人出具的未收到所涉票据的证明。之后,法院陆续接到对上述18张承兑汇票提出来的权利申报申请。7月25日,申请人以因工作失误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为查明事实真相,常熟法院分别通知了三家票据收款人的负责人到院说明情况,并多次与申请人经办人谈话。最终,申请人承认指使三家票据收款人作伪证,当场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公示催告程序作为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的法定补救手段,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诉讼秩序的重要手段。但若恶意挂失,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杨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