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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静涛司长在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http://shuangli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29&id=631)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2-6 21:47:41
--  詹静涛司长在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詹静涛司长在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2009423日)

 

同志们:

两天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开得很好,时间紧凑,内容丰富,效率很高,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下面,我就会议情况和会上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会议的基本情况

这次会议,是在政府采购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两天会议中,张通部长助理作了重要讲话,各地方围绕张助理的讲话和地方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行了讨论,通报了2008年《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研究谈判情况,10个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交流了工作经验,5个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对GPA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此外,会议还印发了各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交流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总结,凝聚着政府采购战线同志们的智慧和汗水,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意义,希望能对我们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通过大会讨论与交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张助理讲话非常切合实际,既明确了改革思路和改革原则,也提出了推进改革的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做好今年以至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主题和内容更加突出和集中这次会议主题就是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研究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应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很多思路和内容是第一次提出,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财政部在全国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际召开这次会议,非常及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表明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大家表示,回去以后,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张助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这次会议是一次承上启下的会议,大家充分认识到,只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握好新的发展机遇,发挥好自身的优势和潜力,就能够实现张助理提出的“用三到五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政府采购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的目标。  

二、关于会议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

政府采购法实施六年多来,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一直是由法律、若干财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缺少承上启下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为改变这种行政法规的缺失与政府采购制度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2005年,财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财法[2005]1号),但由于种种原因,条例一直未能出台。随着形势的变化,各有关方面包括人大政协两会代表强烈呼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适应政府采购发展需要。今年,国务院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09]2号),力争年内完成。由于条例送审稿上报时间较长,这期间又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解决,所以,下一步完善和修改条例送审稿是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通过完善和修改,一方面,尽可能解决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协调问题,清晰两法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一方面,要解决目前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好操作的问题。为此,财政部已经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将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同步进入立法程序,同步征求意见,同步修改。当然,不能说出台一个条例就能解决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所有问题,但条例的出台对于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上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管理及操作执行链条,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地认真总结近年来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配合财政部做好条例完善修改工作。

(二)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于扩大政府采购影响力和提升政府采购制度地位有着重要作用。从国家目前出台的一系列产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和两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来看,重视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共识。所以,政府采购不仅是指一般的行政机关购买行为,而是具有很强的行政性和政策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专门对此提出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抓住正在实施的扩大内需、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宏观政策这个机遇,研究制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不断拓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要严格规范进口产品审核工作,凡国家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一律不批,对需要进口的产品要严格手续和程序。要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监管、监察和审计内容,对规避政府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把政策功能取得的成效反映出来,宣传出去。要继续做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加强研究自主创新产品标准制定和认定工作,当前许多地方在落实自主创新政策上采取了积极措施,有的地区还出台了本地区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我们希望各地区在法律和制度规定框架下,继续研究落实自主创新政策的配套措施,坚持充分竞争,反对地区保护和行业垄断,实现好本地区局部改革与全国整体发展相结合的目标。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折不扣地将实施的各项政策规定贯彻到每个采购项目和活动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等产品清单(目录)等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要注意总结和搜集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的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建议,以增强政策规定的实际作用。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2-6 2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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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

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的重要意义我们已经阐述过多次,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张助理讲话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要求,我在这里不作重复。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全国统一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基本原则和要求、交易规则、采购方式、评审标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标准格式及有关专家、供应商产品信息等系统模块标准统一、格式统一和交易平台统一。至于各个地区或中央系统内部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等具体管理流程,提交采购需求、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上传下载等采购操作执行流程,各采购单位的用户管理及信息维护等系统模块由各地区依据全国统一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水平建立相应系统,与统一平台链接后形成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信息互动、信息共享。所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交易系统,不是一个系统代替另一个系统,也不是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无事可做。今年,财政部将此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财政部国库司在2月份以文件形式作了问卷调查,准备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快形成思路和规划,以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与规划。近几年,中央和地方在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开发了一些系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目前这些系统彼此独立,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完整、格式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应该说这些问题都有客观存在的原因,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全国统一系统与各地区、各集中采购机构已有系统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步骤问题。总之,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需要同心协力,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观念,为全面启动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做出新贡献。

(四)关于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无论是从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理念设计,还是从具体实践效果上看,在中国现阶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管采分离管理体制是正确选择。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符合中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中国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我们认为,当前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问题。

1.准确定位,是完善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和核心。我们曾反复强调,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属一项事业,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力量。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通过规范的操作执行去实现,而操作执行好坏关系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所以,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以监督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就是服务,财政部门要在制度规则、管理环境、经费保障等方面为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第一线,要通过专业化操作,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每项具体采购活动中,确保采购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合规,对采购人超出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也不迁就,只有通过管理与操作执行双方互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和采购结果最佳等政府采购制度目标。

2.鼓励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和创新。创新是改革的灵魂,创新是推动改革的根本动力。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进行创新,是我们始终坚持的观点。依法行政要求我们,任何一项改革创新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是保证改革方向的问题。如果背离了改革方向,那就是走回头路。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就充分证明,我们依法建立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正确的,其他任何这方面的创新,必须围绕和坚持管采分离这一管理体制。

3.引入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集中采购通过对通用产品的归集并统一组织实施,可以实现规模效益。但由于现行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上缺乏竞争,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价格、效率、服务等方面问题也时有反映。为了从机制上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通过在集中采购业务中引入竞争机制,采购单位可以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利于逐步形成省、地、县之间集中采购活动的竞争,改变现有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业务范围的格局,通过竞争机制来推进、壮大集中采购工作,在竞争中提高促使集中采购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效率,降低价格。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竞争机制应当突出绩效和服务的竞争,这样更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有道理。因此,各地方在研究推进这项工作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既积极又稳妥,逐步实施。

(五)关于在制度建设中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

在讨论中,许多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提出,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操作执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正确的,抓住了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为了落实和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这也是确保操作执行规范化、精细化的基础和依据。集中采购机构多年在采购第一线承担具体的采购活动,对操作执行环节的情况和问题比较清楚,在财政部研究制定办法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可以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因此,建议财政部在研究制定涉及具体操作执行方面的制度办法时,应当听取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帮助研究起草,这样既可以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增强制度建设的组织力量,也可以增强制度办法的可操作性,加快制度建设的速度。我们认为,这一建议非常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该充分重视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我们将在今后制度研究等工作中,加强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充分听取意见,组织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共同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是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有效反映,是重要的决策依据,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当前,政府采购正处于由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向发挥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转变过程中,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科学、准确地收集整理基础信息更显得尤为重要。讨论中,大家普遍认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管理和操作不可分割,但现行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系统是改革之初制定的指标体系和编报方式,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的指标欠缺,已有的政策功能指标也存在指标设计不科学、难于填报等问题,已经不能很好地反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和水平,希望财政部尽快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和编报方式。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提的非常好。为此,我们将在前期已经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指标和报表格式,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提高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总之,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特别是张通同志的重要讲话,务请同志们好好学习领会。希望大家回去后,及时把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汇报。要在认真传达会议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部署好下一步的工作,务求实效,真正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为重点内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同志们,政府采购工作地位重要、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振奋精神,乘势而上,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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