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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2-7 20:27:39 --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就殡葬改革发展答记者问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就殡葬改革发展答记者问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而努力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卫敏丽)日前,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着重分析了当前殡葬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明确了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主管殡葬工作的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 问:民政部出台《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近年来,殡葬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改革的方向和方式,殡葬服务和价格等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在《殡葬管理条例》尚未修订完成之前,为了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民政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地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部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正式下发。 问:现在社会上对殡葬改革和服务的议论很多,殡葬高消费问题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请问《意见》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国家推行殡葬改革50多年来,在节约土地等自然资源,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殡葬工作的实际情况与老百姓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殡葬公共服务保障方面还很薄弱。这其中既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服务本身的问题。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以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首先就是要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意见》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 其次是要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争取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是要努力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 四是争取采取奖励、补贴等多种措施,积极引导群众选择理性、文明、节俭的殡葬消费方式。 问:如何进一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答:《意见》指出,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 问: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可以说是《意见》的一大亮点。请问惠民殡葬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问:如何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 答:《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 此外,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 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最后,这位负责人表示,殡葬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各地民政部门要以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推动殡葬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为保障,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