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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5-17 13:23:51
-- 律师收费限制背后的“整肃”意味
律师收费限制背后的“整肃”意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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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7日 10时17分 来源:东方早报 张培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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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1005/l365057195.htm |
5月14日,北京市发改委同时公布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两部地方性法规,对律师收费问题作出了带有半强制性质的规定。以刑案为例,多数媒体祭出了类似“刑案一审代理最高三万”这样的耸人标题,引发网友和底层民众的齐声叫好。
其实,细读两份法规,不难发现其内容根本不是媒体渲染的那么回事。首先,刑案一审代理仅指审判阶段,如果按照一件案子的完整诉讼阶段来计算,则是5万元。而如果有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对律师要求较高或办案时间明显更多这样的情况,可以经协商一致,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来收费,这样一来就是25万元,这个费用已经不算低了。
其次,办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这样一来,如果从最有利于律师收费的角度解释,只要被告人涉及两起犯罪或被指控两个罪名,上述标准就变成了50万元。以此类推,高收费根本无法杜绝。
再次,除了计件收费模式,办法还规定了计时收费制,如果以3000元每小时的最高标准计费,一件刑案的最终收费,也会是一个极高的数字。
因此,问题并不在具体的收费数额(类似规定上海早已存在),而是这两部法规出台的时机以及媒体渲染的角度耐人寻味。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一系列动作中,不难看出一条渐趋清晰的思路或脉络:先是惩治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而积极实施的不当行为,再是处罚律师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不合作行动,最后再管住律师的钱袋子。所有这一切行动的指向,其实是要削减律师执业的自主性、能动性和民间化,逐步将律师行业重新纳入行政调控的轨道。
因此,这场整肃活动,有可能会让律师事务所重新担任法律顾问处的角色。如此一来,作为个体的律师,则可能因丧失基本的价值观,而沦为类似公务员的文官群体。
这条整肃律师之路有着强大的民意支持。在畸形的市场化过程中,律师行业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喜忧参半,给民众留下了纠结的印象。凡是类似的整肃活动,往往都会得到虚妄民意的狂热支持,从而具备纯粹形式上的正当性。
但是我们必须警惕这股民意,毕竟那些躲在键盘后面,高呼管束律师、限制律师收费的网民,与大声为赵作海冤案疾呼、誓言严惩涉案警察的群体,其实是同一拨人。他们知道的是,个别的恶警和个别的坏律师固然需要作为害群之马予以剔除;不知道的是,律师之路即是法治之路,假借个案的名义对全行业进行打压,将付出律师队伍失去自主性的代价。其结果,必将是无穷无尽的赵作海式冤案的爆发。
向前进,还是往后退,我们似乎已经无可期待。(作者系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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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5-17 15:59: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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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5-19 14:27:03
-- 刑事案律师收费岂能如此“限价”
刑事案律师收费岂能如此“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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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9日 10时03分 来源:新京报 寇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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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一个刚执业的青年律师收费跟田文昌这样的资深大律师竟然被限制在一个标准上,不仅是田文昌律师的悲剧,而且是全体律师的悲剧。
5月14日,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文件中关于“刑事案件一审代理收费最高不超过3万”的内容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对于一名最低为本科学历、经过严格司法考试和漫长的实习培训期、在为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问题上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律师来说,其服务价格甚至不及房屋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卖一套二手房所收取的费用。这怎不让人生出律师服务价格“贱如白菜”的感慨?
相对于中国大量的粗线条、宣言式的法律法规,上述两个文件在立法技术上的精密性、可执行性均达到了发达国家水平。问题是,在一个律师地位被认为无足轻重,律师群体被严重边缘化甚至被打压的背景下,有关方面何以如此重视律师的收费问题呢?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但此后3年多时间里北京市相关规定迟迟未出,原因之一在于北京已经形成从低到高各种档次的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难免会出现一刀切的弊端,造成服务上同价不同质,劣币驱逐良币,不仅会损害律师成长和积极性,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最终会损害客户的利益。大家期盼的是在确保律师服务符合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各层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与此同时,最好是由市场自发形成分层次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当然,对律师费限价也许初衷是好的。李庄以150万元的收费标准让很多人认为律师们利欲熏心,在巨额律师费的刺激下,有动力去制造伪证或者引诱他人伪证;更早两年,广东律师马克东因收取黑老大百万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被判诈骗罪。于是,事情逻辑仿佛变成了高额律师费刺激了律师犯罪的动机,律师也必然会因此犯罪。高收费成了原罪。
仅就常识而言,收费高低本应与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挂钩,由市场决定。一个刚执业的青年律师收费和田文昌这样的资深大律师收费竟然被限制在一个标准上,不仅是田文昌律师的悲剧,而且是包括小律师们的全体律师的悲剧。在这里,价格并未体现价值。
□寇明国(律师)
| 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1005/l3650573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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