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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5 23:17:21
--  江平:律师管理应从宽

江平:律师管理应从宽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7月21日

 

律师是一个国家民主和人权的“晴雨表”,对律师的严管说明了国家对于民主、自由和人权加强控制


  律师要不要管理,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论,律师本身和社会上其它的现象一样,跟中国现在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一样,都存在着混乱的现象,必须进行管理。关键是怎么样来管理?

  我认为管理有两种方针,一种是“严”,一种是“宽”,是从严的还是从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全球金融危机后,我们宣传上说中国最有效地解决了危机,最早地走出了危机,最早地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我想强调的是政府确实起了不小的作用,但这种宣传实际上就给我们政府在管理任何事务方面贯彻“严”的方针打下了一个基础。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

  第一,律师是国家的形象或者说国家的窗口,是一个国家民主和人权的“晴雨表”。如果我们对律师的管理从严,实际上就要限制国家的民主和人权的形象,会使一个国家的民主和人权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律师也是一个国家自由度很重要的“晴雨表”,因为律师是对个人权利维护的一个象征。因此,律师在世界各国自由度都是比较大的。

  从建国60多年的历史来看,律师只在50年代初期有一段时间开放了,那一段表明我们国家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相对比较好。以后随着我们国家专制的程度或控制的程度加强,律师作用逐渐降低。一直到了文化大革命,在无法无天的情况下,律师制度被取消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对律师管制的松紧确实表明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和人权的程度。现在对律师又拧紧了螺丝钉,又严起来,而这个“严”的对外的象征性作用,就说明了国家对于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控制加紧了。

  第二,世界各国对于公权总体来说要管得严,而对私权总的来说要放宽。我们要从严治警,国际上从来没有说对我们的民主、自由、人权有什么影响,我们为防止公务员钱权交易制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对公务员从严管理适应了国际上的潮流。但律师是私权的行使者,律师本身的活动也是维护私权的,对于私权应该是放宽的。

  朱厚泽同志不久前逝世了,现在我所看到怀念厚泽同志的文章里都提到了“三宽部长”,我也没有看到一篇文章反对他“三宽”的提法,当然实际上对“三宽”有不同的看法,极“左”的人士当然对他的“三宽”的看法不一样。但有一条,朱厚泽同志提出的从宽更主要的是在文艺界里提倡“三宽”,或者作家群体应该体现“三宽”的方针,现在没有任何文章提出来对文艺界人士从严管理。这说明,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针对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的人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针。

  律师究竟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还是作为自由职业者?这是我们国家领导人对如何管理律师行业,如何确定律师地位的根本出发点。

  在我看来,现在国家领导人,包括主管政法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是把律师和公检法等价齐观、相提并论的,就是说你应该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工具一起配合从事活动,不能够独立地做什么。而我们的看法,律师本身的社会地位不能够离开它的自由职业者的特点,否则就没有自己的身份特点可言。这个身份就是他可以完全和政府、检察院、法院的职能相脱离,他有维护正义这个很重要的职责,甚至有矫正现在政法工作中的缺点、弊病的方面。

  如果我们把律师看作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然与管理法官和检察官一样,要规定很多制度管理律师,但如果把律师看作自由职业者,就应该与作家、文艺工作者一样来看待。这是两个方针的根本不同。

  第三,对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管理应该放宽。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权利的执行是极差的,比过去大大倒退。就像现在法律规定的,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律师,实际上很多地方做不到,会见的时候也有公安人员在场,不能自由交谈、看卷宗,有的律师在做刑事案件辩护的时候也没有充裕的时间来看卷宗。刑事辩护正在走向形式主义的道路:形式上你有一个辩护人就行了,不需要你做实质性的东西,因为实质的东西,政府和司法机关已经做出了决定,不允许你变更。现在我们司法部通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做了明确的解释,但从这些解释的趋向是从严的。

  比如其中第六条讲,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做虚假承诺的方式承揽业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这里面什么叫“误导”,什么叫“虚假承诺”,是有很大的伸缩余地的。律师承揽这个案件,说可以打赢这个官司,因为当初我判断这个案子胜诉可能性很大就承揽,最后败了,你是不是误导了当事人?这是说不清的道理,因为律师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辩护或者代理都存在风险,如果我没有达到对方预期的目标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误导呢?

  民事案件这种情况很多,既然允许律师做判断,我建议当事人提出反诉,反诉最后被驳回了,那么你是不是误导了当事人又进行了不必要或者不利于他的诉讼呢?所以,这样的解释模棱两可,使得其制定者司法行政部门得以任意解释。

  第四,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应当从宽。不仅是律师执业行为,对律师所的管理也应该从宽。前面有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主张各级律师协会会长完全由律师来担任,而不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来担任,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但现在看这个趋势也在收紧。拿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改选来说,北京律师协会的改选,有一部分律师提出来直选,这本来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律师为什么不能够自由选举呢?或者越来越走向更加自由的方式呢?而我听说这些主张自由选举的律师最后都多多少少被穿了一些“小鞋”或者其它,有的甚至没有没有通过律师年检,这是一个报复行为,是个不正大光明的行为。

  我觉得应该提倡律师是自由的,根据律师自己的意愿选举他所认为合格的人。司法部现在提出加强党的管理,所有律师所都要设立党支部,我所看到、听到的反映也不理想。当然,我们现在也不是说有了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来领导,但是你就有了一个问题,这个律师是很年轻的律师,他是党员,他在里边有监督作用,他说的话到底合伙人听不听,律师事务所听不听?这就有无形的压力,你如果不听的话,可以认为你不尊重党的作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是促使律师事务所走向更有效的管理,而是促使它走向了更反面的方面。

  对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问题可以做某些限制,但不能过多。虽然现在提出来对某些涉外、复杂的案件,可以超出收费标准的5倍,但拿这个标准与国际上比较,仍然感觉收费还是降低了,这样怎么能够使中国的律师走向世界呢?收费就是一个标准。如果你收费高,人家相信你的质量,服务的能力,如果你的收费基本上大家持平,大家都差不多,也没有分出高和低,那怎么能够在国际上形成我们优质服务的形象?所以,这些东西都是应该值得很好来思考的。所以,总的来说,我们国家对于律师的管理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方针,就像周永康同志讲的,要对律师严加管理,要按这样的方针下去的话,我觉得是很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