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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13 9:11:28
--  法律与良心
法律与良心
2010-8-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 田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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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闲来无事,又重看了一遍印度电影《流浪者》。这部电影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进入中国,今天作为法官的我再看这部影片时,感触最深的是庭审时法官、拉贡纳特(拉兹的父亲)和辩护律师丽达三人之间的精彩对话。

  丽达请求法官和陪审团注意,是因为拉兹的父亲拉贡纳特抛弃了自己的妻子,导致拉兹的母亲和拉兹流浪街头,拉兹的犯罪应该由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来承担,真正的罪犯不是拉兹,而是拉兹的父亲拉贡纳特。

  拉贡纳特答辩说:“丽达是在捏造事实,是在编造一个动听的故事,说我是天生罪犯拉兹的父亲更是荒谬!”他还质问丽达:“你所说的这一切到底有什么证据?”

  丽达回答:“如果不想承认拉兹是你自己的儿子,世界上再也没有说服你的证据了,这个证据只能从你的良心和拉兹的身上找到,你可以看看你们俩的长相,那是多么地相像;你可以听听你们俩说话的声音,那是多么地相同,你的良心到现在还不承认他是你的儿子吗?”

  主持庭审的法官随即指出:“法律不承认良心。”

  丽达立即说:“法官先生,那良心也不承认法律。”

  法律?良心?是法律不承认良心,还是良心不承认法律呢?恶法亦法抑或恶法非法?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法学家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官也会作出迥异的回答。

  一部良好的法律必然要尊重良心,而良心所承认的法律也必然是一部良好的法律,但这只是法治的应然状态,实然的法律并非都是如此。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美,所以法官才要“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就是法官努力寻找法律与良心之间的平衡。当法律不能完全实现司法正义的时候,法官就必须付诸良心,这就是“自由心证”。这种良心是法官在长期办案过程中,由其人格修养、知识熏陶、社会教化和经验积累等综合形成的,是法官内心的一种理念和确证。法官不同于普通人,他要有洞悉人性深处的本领,要有“圣人”的智慧。

  社会生活千奇百态,但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如何让滞后的法律条文活起来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解释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至善的法律都必须依靠司法者的智慧和良心才能完成法治的最终使命,更何况世上本无至善的法律。

  如果没有法官的良心,任何法律都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个案的公平。以刑罚裁量为例,虽然法官在量刑过程中有一个大概的量刑基准,但是量刑幅度给法官留下余地。法官总是先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定与责任相适应的某个刑罚点,然后再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同时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这个点的周边上下适当调整,找到应该判处的具体刑罚。可见,法官在量刑过程中要确定行为人的具体刑罚,要在个案中切实做到具体的公正、公平,归根到底还是要借助法官对法律的解读,让法律长上翅膀,与犯罪行为对接。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良心至关重要,这正如法律谚语所言“法官的良心才是实现正义的最终保障!”

  在电影《流浪者》中,如何证明拉贡纳特是拉兹的父亲,就需要借助法官和陪审团的良心,当法官和陪审团成员看到控诉席上的拉贡纳特与被告席上的拉兹的时候,良心会告诉他们该怎样处理这起案件。最后,法官和陪审团采纳了丽达的辩护理由,认定拉兹犯有蓄意谋杀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法律与良心妥协的结果,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蓄意谋杀罪必须判处重刑;但另一方面,良心与案件事实又告诉法官,拉兹企图刺死拉贡纳特的原因就是他抛弃了他们母子,他没有尽到教育拉兹的义务,导致拉兹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样,拉兹的可谴责性、可非难性程度降低了,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官宽恕、轻判他的理由。

  法律人的精神家园里栽培的是法律人必备的人文情怀、公正品质、善意、责任和对正义的执著,培植的是法律人的两个精神支柱——对法律的信仰和人的良心。只有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运用法律人的智慧,顺从自己的良心,才能保障公平与正义的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