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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0-15 8:56:55
--  刑事诉讼法学应侧重研究五大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应侧重研究五大问题
2010-10-14 来源:检察日报
卞建林

    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应走出一条“立足本土,面向国际,回应时代,引领潮流”的科学发展道路。具体而言,应当侧重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中国化研究、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研究、新型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程序性制裁与救济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刑事诉讼立法研究水平显著提高,有力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已达相当深度,涵盖了刑事诉讼目的、价值、构造、职能、主体、客体、文化等诸多方面;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研究不断丰富,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一系列重要原则得到普遍尊重和认可;刑事诉讼的程序完善和制度变革研究逐步深化,注重诉讼权利的维护、诉讼构造的均衡以及诉讼保障的完备。 

    面对上述成就,我们在欣喜之余更应清醒看到,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欠缺之处,刑

    事诉讼法学研究远未达到臻善,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系统化、本土化研究尚待加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借鉴和改造域外经验来完成的,而非源自于自身法律社会土壤的培育和生长。不同法系的诉讼制度、不同流派的诉讼理论错综交织于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这一方面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显得广泛性有余而系统性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某些域外理论或者制度与我国固有法律文化和司法传统不相协调而造成在刑事诉讼的制度构建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与抵牾。 

    第二,刑事诉讼法学的对策化、实证化研究相对薄弱。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学科,理论研究应源于司法实践并服务于司法实践。近年来,不少学者将研究视角转向了应用研究、实证研究,开始关注司法实际,但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对策化、实证化研究仍然处于相对较弱的水平,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人员“语言不通”的现象时有发生,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常常难以及时、有效地转化到司法实践中去。 

    第三,刑事诉讼法学的跨部门、跨学科研究比较缺乏。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无论是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都需要摆脱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实现研究的跨学科、全面性,开展交叉研究、综合研究。就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今研究态势而言,其对哲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吸收和转化尚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但对诸如逻辑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最近研究成果的借鉴仍然比较缺乏。这一缺憾将会制约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应当及时转换和更新研究理念和维度,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注重系统化、本土化研究,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对策化、实证化研究,在坚持学科固有规范的同时拓展跨部门、跨学科研究,走出一条“立足本土,面向国际,回应时代,引领潮流”的科学发展道路。唯有此,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方能稳步前进、持续繁荣。具体而言,今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应当侧重如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研究。从宪法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一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具有鲜明的宪法性,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规定无不体现着规制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和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依法实现这两大特征。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特别是刑事诉讼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的研究,不能拘泥于本部门法以及相邻部门法律的视野,而要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以宪政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要尽快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诉讼过程中具有违宪性质行为的审查,在强化刑事诉讼违法审查的同时推动宪法诉讼的发展,在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同时深化宪政理论研究。 

    2.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中国化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领域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与达成的重要共识。我国目前已经相继加入或签署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国际人权条约,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与国际条约中关于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在坚持我国现实国情和制度特色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与无罪推定、公正审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禁止重复追究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融合或接轨,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3.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研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涉及到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刑事司法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等横向和纵向的职权划分和关系重塑,内容复杂、任务艰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一大课题。未来刑事诉讼法学应当继续关注此课题的研究和探讨,攻坚克难,着力强化对侦查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实现检察权的客观、谦抑,维护审判权的中立、独立,保证刑事司法职权的科学配置,公正高效行使。 

    4.新型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既呼应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也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对于犯罪的认识和处理更趋理性。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未来应当在完善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探索新型刑事诉讼程序,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设置和有效运行来保证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例如,探索暂缓起诉等程序分流措施,强化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通过适度的“公诉个别化”更为合理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保障当事人权益。又如,继续推行“轻简、重繁”的审判程序设计,对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化程序,对重罪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则严格程序运作和证据运用,确保司法资源运用的利益最大化、效果最佳化。 

    5.程序性制裁与救济制度研究。程序法在现代法治国家无可争议地具有重要地位。为了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纠正片面追求实体、无视程序的违法行为,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制和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的后果,扩大程序性制裁与救济的范围,丰富程序性制裁与救济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现实国情,能够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轻重有别、手段多样的程序性制裁与救济体系。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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