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shuangli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shuangli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法律不惩罚意向  (http://shuangli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4020)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2-31 22:50:12
--  法律不惩罚意向
法律不惩罚意向
□ 赵冉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不惩罚意向”这句格言早已融入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当中,语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事实上,在贝卡里亚之前的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大致相同意思的格言表述了,如:没有人会因为他的思想而受到刑罚,至于这句格言究竟为谁所述则已无从考据了。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重申了这一观点,他在该书“犯意、共犯、不与处罚”这一章中开篇就提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将“意向”与“犯意”进行了区分,贝卡里亚认为意向是不应受到刑罚的惩罚的,但是“犯意”则不同,“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法律不惩罚意向”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法处罚的对象,换句话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但是,这句格言本身却可以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进行理解,贝卡里亚在其书中试图将法律与道德、宗教进行区分,他在《论犯罪与刑罚》开篇“致读者”一章中写道: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这样的表述事实上就把宗教和法律相对于社会的职能区分开来,宗教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进而影响人的行为,而法律则是直接通过影响人的外在行为而使其作为或者不作为,从而达到法律规制的目的。这样的区分虽不能算得上是泾渭分明,却直白的道出宗教、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宗教、道德是内向性的,法律是外向性的。

  相对于人类漫长的文明史来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确是晚近以来才发生的事。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合而为一,这也就意味着将思想作为刑罚处罚的对象的现象的存在。在欧洲,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的解体意味着一个时代的终结,其后直至文艺复兴的千余年间,皇权与教权并立,宗教对于世俗生活的插手越来越深入和广泛,而国家则越来越趋于专制。教皇为了巩固其权威地位及专制的需要,将禁锢强加于人们的思想之上。十字军东征、对异教徒和犹太人的迫害,使得执掌着教权的教皇觉得有必要将人们的思想也纳入惩罚的范围,他通过各种残酷的刑罚和滥设的荒谬的罪名将民众牢牢的掌控于手中。但凡不符合基督教教义和信仰的思想均被视为异端进行处罚,而这又是在法律及道德的名义之下进行的。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导致了对思想的处罚的现象的蔓延,并对人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十七世纪的欧洲,漫长的中世纪的结束以及文艺复兴带来的人民的思想的觉醒,使得束缚人们思想的神学教条和宗教枷锁开始被逐渐摧毁,这期间诞生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和社会革命家,他们倡导进行社会改革并对旧有的制度进行无情的抨击。贝卡里亚就是这样一位杰出的提倡改革者,鉴于当时的统治者任意的将思想犯列为处罚的对象,贝卡里亚将道德与法律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进一步强调法律不惩罚意向。

  法律不禁止思想、思想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一格言在现代业已成为禁止主观归罪的思想基础。行为必然是基于思想而发生的,但是在思想转化为行为以前却对社会没有危害,它只是处于人的意识之中,刑法保护的是法益,只有当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时方可适用刑法,这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守的严格界限,逾越了此界限就是对刑罚权的滥用。思想属于道德规范管辖的范围,从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分的角度讲,法律也不应当侵入思想的领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