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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2-9 23:52:58
--  “法律必须被信仰”的再审视
“法律必须被信仰”的再审视
关晓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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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在波士顿大学威尔神学院作了一系列演讲,后来由这些演讲集结成书,即《法律与宗教》。其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名言为多数中国法律人和普通老百姓所津津乐道,视为至理名言并响应者众。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很多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前“腐”后继,“官二代”、“富二代”屡屡作奸犯科,时时挑战法律底线,涉诉信访问题居高不下,很多人更是认为必须好好补上“法律信仰培育”这一课,对社会大众加强法律情感培育,激发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将法律提升为全社会共同的信仰,唯有通过对“法律信仰”,法律才可能得到应有的倚重和遵守。

  但是,提倡“法律信仰”,是否就能解决我们当下所面临的一切法律问题呢?我们又应该怎样去正确理解伯尔曼的这一著名论断并将之服务于我们当下的社会需要呢?首先,伯尔曼是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为出发点来阐述法律应当被信仰这一观点的,“法律信仰”建立在法律与宗教有着那样密切联系的基础上。伯尔曼认为,法律产生于宗教,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和宗教又是那样的纠缠不清,在他看来,没有宗教就不可能有法律,没有法律,宗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伯尔曼这里所说的法律实际上指的是宗教教规或最早的宗教律法。

  其次,伯尔曼得出的这一结论肇始于他对西方社会的总体评价即可能出现的“整体性危机”。这种“整体性危机”主要表现在对“我”或者“我们”生命意义的考问而得不到回应的精神无奈,当年尼采说上帝死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情况在年轻人中尤甚。当人的价值观被颠覆时,人性衰落了,人们不能对现有生活保持如一的热情,对法律和信仰持厌倦态度。针对此,伯尔曼认为,如果要解决这样一些已经困扰现代人的难题,就是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从而产生“法律信仰”。但从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并没有法律和宗教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也不存在西方社会的“整体性危机”,中国社会今天的现状是任何一个社会在转型时期所必须面临的,但它不是西方社会的“整体性危机”。中国人更多表现出的是对新规范制度的不适应和对待法律的传统态度的不能扭转,因此,中国不存在宗教和法律勾连问题。

  再次,信仰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并不首先是经验的,具有绝对的普适性。真正的信仰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影响,独立地存在于一个人的内心。所以,信仰是由内而生的一种自然情绪,信仰之不同于信任等心理状态就在于它的神圣性。可以说,信仰是彼岸的,信仰本身来源于道德意向,它是一个虚无缥缈却又真真切切存在于信仰者心中的东西,可以说是一种理性意念的升华。信仰者不能在世俗的世界中获得信仰的达到,只能通过内心达到那里,也由此,信仰获得了神圣性。如此来说,世俗的规则就不会被信仰,法律作为规则之一种也不会被信仰。从信仰的本质出发,任何将世俗的东西纳入信仰的企望都将无功而返。法律不能被信仰是由法律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与其说信仰法律,不如说信任法律。

  最后,联系当下,目前社会缺乏的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信任,人们由衷地期望法律能够最好地得到尊重和倚重,但似乎所有的努力都是那样无力,我们越发努力,却离它越来越远,法律大量的不被信任的事实令每一个理性人感到痛心。如果说法律是否被信仰还值得我们再商榷,那么法律应该被我们尊重,并且要赢得我们的尊重,法律必须是要在我们需要时,能够给我们提供帮助。但对于弱势的普通百姓,我们无奈地发现维权成本越来越高,违法者违法所付出的代价却越来越小,这无疑不在一点一点地消耗着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对于处在重要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讨论法律是否该被信仰,或许不如探讨如何树立法律权威并在人们心中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更加重要。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