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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3-2 7:27:18
--  王胜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

王胜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 end_t -->

2011年03月01日 09:57:29  来源: <!-- begin_so -->求是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

作者:王胜俊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很早就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越来越重视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作用日益彰显。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其优越性,对于坚定广大干警的理想信念,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立和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历程,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与集体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一系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而且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建成。突出表现在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合理,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等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一是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自然包括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已经形成。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司法程序的规范等。二是司法组织体系。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司法组织体系或系统建设,司法组织体系和相关组织体系已经建成并不断完善。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同时,其他组织体系如公安组织体系、国家安全组织体系、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国家海关组织体系等,也行使部分司法职能。司法组织体系和相关组织体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政法组织系统。三是司法制度体系。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明确职责分工和履行司法职能的平台,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我国各项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并基本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主要包括六大制度,即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还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四是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我国的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和教育培训,各系统的司法人员队伍数量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分类日益科学。不仅有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等司法人员系列,也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系列,还有人民陪审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系列,等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工作中,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人民掌握司法、应用司法,顺利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核心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各项司法制度都是由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确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这一司法制度能够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原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赋予了鲜明的时代内涵,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历史机遇,确立了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能够为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决定了这一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全适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有力地保障与促进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时代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真正参与,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拥护、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改革创新、自我完善的品质,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长处,是秉持开放精神、博采他人之长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协调性,既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高效处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又能够集中力量共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政策制定和司法解释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复杂司法问题的合力,积极主动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总体上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但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自身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期待还存在着差距。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并于2004年和2008年分别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意见》从多方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明确部署。为贯彻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9年、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3个司法改革纲要,实施了119项司法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性质,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否定和对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追仿。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要深入研究、大胆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同时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注重研究借鉴新时期国外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但决不搞一切向西方看齐或者照搬西方模式。三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要注重改革实效,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始终坚持改革的效果由人民群众来评价,改革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四要坚持依法有序进行。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工作者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又要防止各自为战、政出多门、自行其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决策科学、措施协调、人民满意。当前,司法改革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完成中央确定的改革重点任务,做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队伍建设、司法保障体制等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实施。要深入研究如何通过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来切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人民法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履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神圣使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在思想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物质保障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人民法院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人民法院队伍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还有差距,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着力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在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原则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在认真总结几十年来人民司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进一步明确司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性的认识,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思想认识问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人民法院建设方针,统一对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认识;在全面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中,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官的精神境界,明确广大法官的价值追求;在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进行全面深入社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为更好发挥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强化和谐司法的理念,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提出“能动司法”理念,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和规律,深化对人民司法功能的认识,拓宽人民法院的工作视野,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和繁重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理想信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弘扬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实干精神,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识,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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