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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6-6 13:00:04
--  人性化:法治的基石与价值追求
人性化:法治的基石与价值追求
□ 陈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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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们长期受到压抑的天性得到解放,彰显个性已经成为时代的鲜明特征。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我国人权保护状况不断改善,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了应有的尊重,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正逐步迈进权利的时代,法治人性化深入人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的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加入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人权的入宪、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以及宪法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无一不推动着我国法治人性化的进程。2006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发展纲要》;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2009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所有这些都向世人昭示了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人性化为基石和价值指向的中国法治正阔步前行。

  法治与人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人性是本源,法治是其派生之物,法治的生成依赖人性的支撑。人性化是法治发展的基石与价值追求。所谓人性化,就是合乎人性要求的状态,是指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全面生成、和谐发展和充分实现。具体来说,人性化就是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填补人性的缺陷,促进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平衡;人性化就是要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富有人文关怀,把人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性化更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法治之所以以人性化为基石和价值追求,源于法治与人性的渊源关系。法治能够成为凝聚人们的一种力量,不仅仅在于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建立在人类的共性基础之上,是为人性的需要而产生并为之服务的。法治是人们对人生终极意义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关注,它立足并奠基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是现实的人为了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冲突、自由生活并发展自我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理性选择,是人类精神积蓄、升华而外化于社会的客观形式,其存在必将对人的当前生活与未来命运产生重大影响。只有法治满足了人性的需要,合乎常理地调节了人性的矛盾,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为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因此法治必须以人为中心,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将服务于人作为其价值导向,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积极条件。即法治是人性化的法治,以人文关怀为永恒主题,以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价值为最高要求和最终归属。

  首先,法治人性化意味着法治要以人为标准,以现实生活中真真切切的人为标准;法治应符合人性的要求,不能苛求人做违背本性的事情。法治中的人应该是凡人,而不是圣人,不能把现实生活中的人当做神,要正视人性的弱点,承认人是有私欲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被法治所包容。换句话说,只要人的私欲及其支配下的利己行为是符合有限的理性要求的,是为其所处时代客观生活条件所允许的,就是合乎人性的。倘若法治不能以人为标准,没有考虑人性的脆弱,片面推行高调的道德,法治人性化便只能徒有虚名。

  其次,法治人性化意味着法治应该以人为目的。法治应该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上,通过法与人的双向互动,以达到推动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和完善这一目的。法治人性化的根本指向乃是人的幸福生活,法治应当对现实的人的正当的物质性追求与精神性追求,以及现实的人追求自己可能的幸福生活的各种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给予肯定、支持和保障,以激发人的创造性,推动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立法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法律对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的保障不断深化,对个人伦理情感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对市场经济、契约自由、交易自由、经营自主等的确认不断提高;执法上,行政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私人事务和市场运行的过分干预,给予个人充分的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以人性化为价值指向建设服务型政府;司法上,司法机关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人民司法,强调司法为人与社会的发展服务。这些都无不彰显了法治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的。

  最后,法治人性化意味着法治绝不是以冷血无情和冷酷的面孔示人,而是应彰显对人的关爱、尊重、理解和信任,遵循人道主义,崇尚人文关怀。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就是对“良法的普遍服从”。那么到底何为良法?良法就是人性化的法律,是充满温情和人道的法律,是以人文关怀为永恒价值指向的法律。法治中所立之法必须符合良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通过的多部立法均体现了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的要求。2009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加强了对特定弱者利益的保护,这是人类文明进步在立法上的显现,也是法律规范的人性化反映。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民生问题以及对民生诉求作出了积极回应,体现了民意,有力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该修正案取消了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了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将儒家提倡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落实到具体条款的同时,也体现出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折射出人道主义的光辉。立法如此,执法、司法更是如此。执法、司法要在遵循法律规定、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博爱、温情、仁慈和人道。从2006年春节开始,北京等一些地方相继出台规定,奖励一些尚未服完刑期但表现良好的人员回家过年。在这一创新举措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浓浓的人情味儿,法治人性化正朝我们走来。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