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shuangli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shuangli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法律制度重在落实 贵在发展  (http://shuangli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4511)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7-19 12:12:03
--  法律制度重在落实 贵在发展
法律制度重在落实 贵在发展
李玉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其间,尽管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个案屡屡见诸报端,但真正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个案仍鲜有所闻,因“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而宣告无罪的个案更是闻所未闻。回想当初,《规定》刚出台时,各界不吝美言,赞其为“中国刑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并寄予厚望,期冀藉此实现“规范司法行为,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刑事法制理想。而今,人们在疑惑之余不禁追问,为什么这样一项承载着人类法治理想、反映着时代进步的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在落实过程中出了问题,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早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有了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无论是1979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抑或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也未能杜绝在刑事司法中使用采用刑讯方法取得的证据。实际上,只要认真审视《规定》的有关内容就可以发现,其中确立的实体性规则并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或原有司法解释的范畴,因而《规定》的价值或者意义更重要的体现在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然而,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未能得到很好实施的情形下,要寄希望于一个法律效力低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去解决痼疾、排除非法证据,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便只能依托于“落实”二字。而一旦落实不能或者落实不力,无论实体性规则还是程序性规则的作用都无从谈起。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我国现阶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在内的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已经较为健全。立法成就巨大,法律适用则任重道远。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且更为紧迫。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对于“无法可依”带来的缺憾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大,危害更甚,更不利于法治理念的培育和法治秩序的建立,“刑讯逼供行为”屡禁屡不止,社会反响强烈就是其中一例。因此,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检验、发展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该制度是我国关于公民参与司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正式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六个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以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配套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诸如人民陪审员成为“人民陪衬员”、“陪而不审”、“编外法官”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究其原因,也在于法律落实不到位或者在落实过程中变了样走了形,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布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并接连推出了“一五”、“二五”、“三五”共三个《司法改革纲要》,从保障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提高办案效率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来看,相关制度已经逐渐健全、完善,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关注并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无论制度多么完美和完备,一旦不能付诸实施,也就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并因此毫无意义。实践证明,凡是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都是在实践中得到较好落实并在落实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以青少年审判为例,近年来,人民法院的青少年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好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主要原因就在于青少年案件审判中能够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人民陪审员尤其是特邀陪审员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等,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任何法律制度,其价值和生命力都在于落实和发展。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而言,“落实”二字可谓至关重要,它一端连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和前途,一端连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如果缺少落实观念和责任意识,忽视制度的落实或者不抓好落实工作,那么任何制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因此,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外,更要求已经确立的制度能够得到落实并在落实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依法司法则是重中之重。其中,能否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宪法法律的发展完善,不仅关系到宪法法律的生命力,而且关系到宪法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为此,司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映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就是要落实好刑事法律规范,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步,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坚持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并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据悉,“排除非法证据”也有望借此次修法的东风正式入典。但是,可以想见的是,除非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否则,无论是否入典,“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及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疑罪从无制度”等都仍然只能是镜花水月。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