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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29 23:47:12
--  期待律师能有公诉人那样的权利
期待律师能有公诉人那样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11时00分        来源:东方早报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张培鸿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起施行,16年后进行第一次大修。又过了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真正启动第二次修改。此次“大修”的“亮点”之一,据说是要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将律师的角色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改为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

  我们知道,自1980年起开始施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虽然恢复了辩护制度,但对于辩护的介入节点,事实上是规定在审判阶段。因为只有到正式开庭前,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才能接触到案件材料,展开有效辩护。所以那个时代的律师,一年办理数百件刑事案子,是完全可能的。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节点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标志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查取证,并能相对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008年6月1日起,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又进一步规定律师可在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查阅、摘抄或复制案件材料。从而在理论上,使得有效的辩护又进了一步。

  此次“大修”,其实是十余年来千呼万唤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新律师法倒逼出来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自由会见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有关部门凭借刑诉法的规定予以拒绝,于是,要么否定刚刚实施的律师法,要么修改刑诉法,再无回旋余地。有传言说,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律师自侦查阶段起就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包括在一般案件中的自由会见,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等,从而做到与已施行的律师法相统一。

  倘若我们将眼光放到不长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观察,不难发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

  第一部刑诉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虽然是最为粗疏的,然而正是在那个时代,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容易得到采纳,律师拿到案子后虽只有几天甚至几小时时间就得上法庭,但是辩护的成功率却不低。尽管那个时代的案件没有现在这么多,但是无罪判决的数量却远远超过现在。原因无他,不过是由于案外因素的干扰还很少,同时检察机关也较容易承认错误和接受失败。显然,如果仅将这个现象归结为控方素质的提高,那就贻笑大方了。

  到了第一次大修后,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检察院阶段。无论在概念、理论还是条文上都有了极大的进步,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却落得非常坏的名声,被形象地形容为“理论前进了一步,实践倒退了三步”。律师法修订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本看不到卷宗,有针对性的取证陷阱重重,提前介入形同虚设。然而,同期修订颁行的刑法却增设了“辩护人伪证罪”这一控方的杀手锏,使得律师非但不能享受到实际的权利,赢不了官司还随时可能把自己搭进去,无端地增加了风险。这些难堪的现状,事实上与修不修法没有关系,而是司法权旁落和行政权膨胀的必然结果。

  此番“第二次大修”,媒体分别有“五大亮点”或“七大亮点”等不同解读。然而,根据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的说法,“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这一结论恐怕很难成立。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无控不辩,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意味着不但律师会见是自由的,更意味着律师在侦查之初即可以进行针锋相对的调查取证。鉴于草案全文没有公布,笔者从郎胜先生的发言中并未读出这一意思,估计是专家起哄的结果。

  至于会见不受审批且可涉及案情的问题,即使在1996年修订的版本中,也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涉及案情的限制。所谓自由会见,也已经在2008年的律师法中有过明确规定,就条文谈条文,并没有多少新东西。相反,我们倒是看见负责人的表态,就某些类型犯罪来说,律师会见依然必须经过批准并陪同。

  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简单说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基本的保障,如何落实这些保障,其实就是要让辩护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接近公诉人已经拥有的权力。换言之,当律师可以像公诉人指控犯罪那样去为自己的当事人彻底辩护的时候,就是真正践行法治的时候。

  抽象的进步始终是无力的,具体的倒退却时时刻刻地体现出来,对于那些渴望公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才不要动听的词汇、法条和概念呢!他们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公正。公正其实就是要讲道理,拒绝潜规则;道理从不在华丽的词藻中,而在活生生的现实里。在这个意义上,修法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行法。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才是践行法治社会理念、保障公民权益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