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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2-3-11 23:37:16
--  国外保护家庭妇女权益的司法制度

国外保护家庭妇女权益的司法制度
 
□  李贤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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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该公约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之后生效,成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国际法基础。由于对女性施暴现象的泛滥,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明确制定了处罚对女性施暴行为的法律,与此同时,这些国家还相继设置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在比较完备的法律的引导和相对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庭或家事法庭的主导下,各国制定了多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制度。

  第一,医务人员报告制度。美国许多州的法律均规定:医务人员在发现病患的伤病可能源自其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时,应立即就病患的伤情等情况向有关司法部门进行报告。并要求医务人员以中立、客观的立场填写受害者的病历,只记载事实病情或伤情,不将医务人员对伤害的主观推测记入病历。一旦发现受害者伤情可能源于家庭暴力行为,则需在记录伤情和受害者陈述的同时,合理推断暴力实施者是否有谋杀等犯罪的可能,及时有效地向相关部门报告。加拿大法律规定,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同时,他们还必须接受有关提高家庭暴力意识的训练。

  第二,警察强制干预制度。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规定:“警察在按国内法律规定获得司法授权的情况下,有充分的权力在发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进入房舍,进行逮捕,包括没收武器。”为此,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美国许多州的法律均规定了警察的“家庭暴力强制逮捕权”。其中有的州立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电话报警后未得到及时救助,可以起诉当地警察机构。如果受害者能够举出警察对家庭暴力事件报警采取置之不理或延误办理的证据,被控的警察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警察如果发现丈夫殴打妻子并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势,各州都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方式,将施暴者拘禁并接受审问。

  第三,受害妇女庇护制度。1974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被殴打妇女庇护站。自那以后,全美各地纷纷建立庇护所和援助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情感、经济、就业培训和法律等方面援助。在加拿大,政府通过在社区设立避难所的方式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直到她们找到安全住所为止。这些机构一般由国家出资,提供短期或中期的膳食和住宿,同时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咨询。避难所始终置于警方的保护之下,令施暴者无法接近。在挪威,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开发了用于向受到暴力侵害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发放警报器。这种警报器由该妇女佩带在身上,其信号与其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确保在发现异常情况时迅速出警。

  第四,法庭秘密审判制度。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身利益乃至数代人的恩怨。因此,家庭暴力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有较大的灵活性。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案涉及大量家庭私密信息,如果迫使其在大众面前披露,不但可能危害人权,亦有导致人们放弃使用程序制度解决纷争之虞。为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及名誉,各国将家庭暴力案件定性为隐私案件,因而一律不公开审理。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案件实行秘密审理。日本家事法庭的调停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调停委员会的决议也是秘密的,若家事调停委员或曾任家事调停委员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泄露评议的经过和处理意见的,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家事调停委员或者曾任这些职务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泄露由于其职务关系而获知他人秘密时,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五,法庭家事调查官制度。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在这方面,日本家事审判的调查官制度尤为可取。调查官的主要职责是,依职权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相关人员的性格、经历、生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家庭和其他环境情况,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人生阅历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向家事法庭报告。同时,重视间接证据的使用。在美国,如果当被殴打的妇女因不堪虐待而杀害了自己的丈夫,该名妇女可以提供具有“被殴打妇女综合症”的证明,因为这类综合症是由于严重的沮丧和长期担惊受怕所引起的,这一证词可以作为对被告的辩护并减轻对她的刑事处罚。

  第六,法庭庭前调解制度。司法实践表明,对于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她们并不想离婚,也不想让丈夫入狱,只是想在家庭生活中结束暴力。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程序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拿大家事法庭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他们往往从法律的角度让施暴者了解继续实施暴力的后果,分析如果由于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以及离婚后所承担的责任等。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鼓励当事人和解,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强调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日本法院也强调家事案件适用调解程序,并规定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家事调解由调解委员会执行,遵循非公开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自主解决家事纠纷。

  第七,法庭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是英美国家应对家庭暴力时最直接、最常用的救济手段。民事保护令包括禁止令、迁出令、隔离令三种。通常,家庭暴力法庭在接到家庭暴力的保护申请后,要通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律师的意见,一旦确定申请人受到被申请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侵害,法庭有权发布保护令。美国的保护令规定,丈夫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准接触妻子或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妻子的住处,不准对子女行使监护权,不准在一定时间内带枪,等等。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其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以因违反保护令为由,对其定罪。

  第八,施暴人注册制度。通常,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对妇女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暂时阻止妇女受害,但是,施暴者始终是一种社会隐患。因此,有关国家进一步考虑了对施暴者的控制,以确保不发生现实危害或长远危害。在美国,设有男性制怒中心以治疗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心理,以降低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如果某人被指控为施暴者,警察可以将其带到法庭,法庭经查证属实,如果施暴者还不够判入狱,法庭会责令其去男性制怒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心理辅导,接受治疗的施暴者必须定期回到法庭,接受法官监督。法官要定期向治疗专家了解治疗的进展情况,直到期满为止。如果发现施暴者间断或不去接受治疗和培训,法庭可宣判将其送到监狱关押。在英国,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时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监禁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登记簿”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该措施对那些正在和离异男子交往的女性非常有益。她们只需要上网一查,便可以知道自己心仪的对象是否是“人面兽心”之徒。同时,当罪犯搬入一个新社区时,当地群众只要对照一下名单,便可以了解其不光彩的过去,从而决定是否接纳他入住。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部门,可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

  第九,婚内妇女性行为自决制度。美国早期普通法规定,丈夫强奸其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一些法学家对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1981年,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判决一起丈夫强迫其已分居的妻子与之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案件。目前,美国还有几个州仍然禁止处于婚姻关系并且依然同居的妻子起诉其丈夫强奸。有的州允许妻子在分居后起诉其丈夫强奸。还有一些州完全取消了禁止提起婚内强奸诉讼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俄勒冈州等先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已分居的妻子通过分居行为已单方面做出了取消婚内性行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所显示的是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心,尽管当事人尚未取得离婚判决,而在这一期间内,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实施性行为不仅是强奸行为而且构成了强奸罪。

  上述司法措施,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优化,正对维护家庭妇女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社会长期的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