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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2-4-8 22:15:51
--  请敬畏那一条更高的法律
请敬畏那一条更高的法律
□ 眭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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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被记述者海因茨·利普曼戏称为“纽约大审判”的案件:古特原来是德国柏林著名的儿科医生,初到纽约的他只能靠做零工维持生计,与人合租在南曼哈顿的贫民社区。

  一天,房东莫菲的小儿子吉米重病不起,他请一位来自意大利的老医生为其儿子诊治两次后,仍不见好转,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老医生拒绝继续出诊。万般无奈之下,房东哀求古特为他儿子治病。

  古特当时尚未取得美国的行医资格,如果答应莫菲的请求,不仅会失去行医执照的考试机会,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眼见小生命日渐衰弱,出于医生的天职,古特决定为吉米治病,经过十天十夜的救治,终于挽救了小吉米。

  由于意大利裔老医生的告密,古特因非法行医被送上了法庭。审判当天,包括莫菲在内的上百民众自觉来到法庭,呼吁法庭判令古特无罪,并凑了68美元准备为其缴纳罚金。法官在听完各方陈述之后,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古特先生,您违反了法律,原因是为了要遵循另一条更高的法律。因此,我判您无罪。”

  作出这个判决的并非声名显赫的大法官,人们甚至再也不会记起他的名字,但是,他值得每一位法律人铭记和感怀,因为他向我们宣示了一个朴素而永恒的真理:法官绝不能囿于僵化的法律规则而放弃对司法正义的终极追求。

  司法的艺术在于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衡平

  按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推论,法治有着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则之治,二是良法之治。规则之治追求的是有法可依,且法律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守和适用,这是司法形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良法,既要尊重特定地域和时代的经济文化条件,又要回应民众的普遍期待,实现立法者意志,因此,良法之治首先对立法者提出了极高要求。

  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可以认为基本实现了良法之治。然而,在司法领域,即使排除腐败、干预等人为因素,法律被公正地实施也并不必然带来世所公认的实质正义,司法的公正性总受到种种质疑,这是困扰法官和法学家的一个共同难题。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但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只是匠人的本领,绝非对法官的最核心要求。之所以赋予法官特殊的权威和尊荣,在于法官本应对正义有着最深刻的洞察,并且能够运用娴熟的司法技术将立法的正义施之于现实社会,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体正义与普遍正义达到完美统一,让社会在保持既定秩序的同时,不断变革前行,如此,司法才能超越机械的规则,达到艺术的高度。

  司法艺术需要法官的司法智慧

  由于社会生活太过复杂,作为法律适用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丧失合理性和正当性。现代立法往往会为法官留下可以预见的回旋余地,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大陆法系法官没有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但是,法律规则可以通过解释而赋予新的内容,从而推动法律发展。对于判例法系而言,法官更可以说是法律发展的主体。如果说运用成熟的法律规则或判例进行裁判是对法官法律知识的基本要求,那么,通过解释法律或创设判例发展法律,则需要创造性的司法智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实现复杂疑难案件的和谐解决,同样是一种司法智慧。规则的权威不容许随意侵犯,否则,司法正义将失去判断的客观标准,法治的努力也将化作泡影。但是,规则之治并非规则至上,有时严格遵循规则将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裁判结论,比如严重损害法律的其他价值、对某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与社会公众的正义期待严重背离等。此时,司法正义实现的途径有二:其一是解释规则和发展规则,确立新的规则;其二是在现有规则之下通过非裁判方式化解纠纷。

  对于前者,既需要法官的司法智慧,还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普遍认同和尊重,不会因创造性司法而遭受司法专断、越权的指责。在我国,不少富有创见的个案裁判、司法解释推动了国家正式立法,这正是司法智慧的重要体现,案例制度的建立必将进一步强化司法的这种作用。

  对于后者,则是现阶段我国法官司法智慧的另一种重要表达,诸如民事调解、刑附民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等司法策略和方法的运用,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对抗,既维护和尊重了法律权威,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更潜移默化地向社会灌输了法治的精神。

  司法艺术更考验法官的司法良知

  良知,就是人天然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与道德同义。司法智慧让法官明了是非曲直,主要表现为知识和才能,而司法智慧能否实现,更需要法官坚定的道德勇气。随着社会教育发展、法官职业化进程推进,法官的司法技能得到了较快提高。

  而如何提升法官良知,则是一个更为根本、也更棘手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有两种情况反映了法官良知的不足:一是枉法裁判。法官明白法律的规定,却因为腐败等原因曲意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违背法官职业道德最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偶有发生。二是法官明知其裁判明显不公仍坚持下判。理由是法律规则如此,法官无可奈何。这种情况通常认为是能力问题,其实质是法官的良知问题。为何不反躬自问:是否对法律规则理解错误?是否有其他途径实现司法公正?

  如果某位法官把连自己都无法被说服的裁判推向当事人和社会,如此没有责任心,不正是缺乏司法良知的表现吗?法官良知作为一个道德问题,首先表现为法官个人的自觉追求。法官不仅要极端重视和珍惜个人品德,在执业中坚守一般的道德准则,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把司法作为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人生事业,而非养家糊口的生计,更不是当作追名逐利的手段。

  然而,对法官的良知要求并不同于对一般民众的要求,因为其对象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群体,其内容具有特定的职业要求,法官的良知还需要以制度作为保障。法官司法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具有腐败和滥用的潜在可能,从各国的经验看,应当以良好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法官的良知,比如法官培养选拔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相互监督制约的司法制度、控辩平等的诉讼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以提高法官职业尊荣,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有序运行。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可见,法官是一种异常神圣的职业。作为法官,请一定谨记“纽约大审判”带给我们的启示,时刻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仰望法律背后那一条更高的法律,把正义之光当作法官职业道路的坚定指引。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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