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shuanglilaw.cn/bbs/index.asp) -- 法律人 (http://shuanglilaw.cn/bbs/list.asp?boardid=5) ----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http://shuanglilaw.cn/bbs/dispbbs.asp?boardid=5&id=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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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16 11:34:37 --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 《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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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19 18:07:25 --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李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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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20 20:56:42 --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2009-12-17 10: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于建嵘专栏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首先,其内容基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电话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即争取立功减刑。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庄是否犯下检方所控的罪行,还要等待法院的审判。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但从报道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它写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并且,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使未胜诉,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 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辩护质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相比、和修订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enp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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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20 20:58:10 --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2009-12-17 10: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于建嵘专栏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首先,其内容基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电话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即争取立功减刑。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庄是否犯下检方所控的罪行,还要等待法院的审判。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但从报道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它写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并且,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使未胜诉,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 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辩护质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相比、和修订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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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22 20:29:15 -- 辩护律师申请异地审李庄案:受害者不能审判加害者
昨日(21日),李庄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申请异地审理该案。高子程介绍,李庄案事发前后,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均高度关注。 律师称检法机关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在送达法院的申请书中,高子程称,李庄案发,源于作为辩护律师的李庄认为,龚刚模自称卷宗证据显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证据矛盾等问题,遂建议龚在庭审时陈述或演示刑讯逼供过程,并申请伤情鉴定。 高子程称,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案中被指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侦查机关。如庭审证明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且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伤痕确系刑讯逼供所致,侦查人员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犯罪。那么,本案庭审结果必然在李庄犯罪和侦查人员涉罪间二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庭审结果与同为李庄案及龚刚模案侦查机关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书:受害者不能审判加害者 申请书中称,根据检方起诉书指控,李庄伪证、妨碍作证行为,扰乱了重庆市一中院的正常庭审秩序。 高子程认为,根据起诉书指控,重庆一中院为李庄行为的受害者,现由受害者———重庆一中院及其下级法院江北区法院审理加害者李庄,颠覆了刑诉法设置的控辩平等质证辨明是非,法庭居中、客观、独立、公正裁判的法律制度。 申请书指出,重庆市公布的消息称,重庆为李庄案件组建了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这一做法与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规定不符。 高子程提出,为避免出现受害者审判加害者局面,江北区法院及重庆一中院均应回避该案审理。 高子程和李庄妻子李艳芳称,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坚决反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伪证等违法行为。鉴于上述理由,为不影响打黑的公正和客观,本案应移交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 高子程表示,近期还将分别向重庆市高院和最高院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 辩护律师指侦查阶段多处违法 此外,多名律师称,李庄会见龚刚模过程,被重庆警方录像录音,与相关法规不符。 高子程特别指出,李庄被批捕后,本案侦查机关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侦查细节,甚至还将龚刚模等人的笔录内容提供给新闻媒体,造成李庄在审理
前就被冠以“黑律师”、“造假律师”等污名,有关方面有利用舆论引导审判之嫌。 高子程还说,李庄曾告诉他,龚刚模案诉至重庆一中院后,李庄曾应邀与院有关领导及审判人员沟通,李庄认为重庆一中院有关领导未看卷先定性。(记者褚朝新) - 进展 李庄坚称自己无罪 律师称将为其“无罪辩护”,并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昨日,李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表示,他已会见李庄,李庄坚称自己无罪。高将为李庄做无罪辩护。高称尚未收到开庭日期的通知。 律师称会见时两警员守门 昨日,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介绍,20日会见了李庄一次,约3小时。会见中,2名看守所警员在会见室门口守候,并要求会见室开着门。李庄情绪正常,坚称无罪,要求异地审理。 高子程称,会见时李庄介绍,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均有警员陪同。 “李庄说,陪同的警察为了防止两人说悄悄话,曾把龚刚模的凳子后移,这样李庄就必须大声说话。”高子程说,会见时,李庄特意提到了这个细节。 李庄否认诱导龚刚模编造刑讯逼供的指控,称龚主动说遭到刑讯逼供,在此情况下,李才要龚刚模翻供。 “李庄说,龚刚模被吊被打这些细节,都是龚刚模说的,他作为律师不可能去编造这些细节。李庄还说,如果龚刚模没有遭到刑讯逼供,他不可能要求法院鉴定伤情。”高子程说,一旦鉴定无伤,不是揭穿了自己?李庄还否认做过眨眼睛之类的暗示。 高子程回忆,会见中,李庄告诉他,最后一次见到龚刚模时,发现龚手腕上有伤痕。龚刚模告诉他,有一次遭到刑讯逼供时,被一名副队长发现并制止。 重庆警方发布消息称,李庄曾给同行发过“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对此,高子程说,会面中李庄未向其提及。 高子程介绍,根据起诉书,检方指控李庄的证据,基本是证人证言,且基本是媒体已报道过的信息,没有显示录音、录像等证据。起诉书中,也没提及其他证据。
家属为李庄申请取保候审 昨日,李庄的辩护律师和家属还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家属介绍,李庄素来血糖偏低,每遇饮食不当等诱因,便引起晕厥、出汗、心慌等综合症状,每遇环境不适便有重度失眠症状加剧情形,更兼肾囊肿、尿酸高、颈椎增生、脂肪肝、突发性心跳过速等疾病。 高子程认为,李庄被控并非重罪,其学历、资历、家庭状况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影响该案正常庭审。 申请书中,李庄的妻子李艳芳作为保证人,申请对李庄取保候审。 律师感叹节奏快时间短 本月12日,北京康达律所律师李庄被拘。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从被拘到提起公诉,高子程感叹,节奏如此之快,如此短的时间,“我不知道是否能够保证正常的调查取证”。(记者褚朝新 朱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