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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21 10:46:31
--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 2010-07-26

 

 

京残发〔2010〕48号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评估、免费配发、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租赁等。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相结合、公益性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类别化、个性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我市建立“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站”,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市残联每年年初确定《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发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和《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对《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并将当年辅助器具配发的品种、使用年限、厂家等,在“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上公布,残疾人可以直接登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咨询。

  第四条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可到本市医疗机构、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各级残联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适配评估服务。对符合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条件的残疾人,由区(县)残联组织到指定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所需经费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列支。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主要对残疾程度、残疾部位、环境因素、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购买、改造、维修辅助器具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基本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二)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四)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持有《求职证》或《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残疾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一)申请。由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及《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重残无业生活补助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求职证》、《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准材料后,将《申请审批表》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审批表》报区(县)残联。

  (三)评估和审批。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组织残疾人进行适配评估,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出评估结论,区(县)残联提出审批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逐级返还残疾人作为领取辅助器具凭证。

  (四)发放。由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并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16—60周岁的残疾人,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补贴目录》范围内,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辅助器具总额的30%,辅助器具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件补贴3000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残疾人,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辖区残联指定机构适配评估,区(县)残联填写审批意见后,联系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配发给残疾人,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的同时交纳其余费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同类辅助器具,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只能享受一项;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每次只能申请一件。享受过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残疾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补贴。

  第十条 对辅助器具有个性化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个性化改造设计,残疾人凭设计方案联系辅助器具厂家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个人负担。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经过评估需要个性化改造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完成,所需经费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可为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提供指导。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协同专业人员对出行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出现损坏,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维修,所需经费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列支。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的,或因残疾程度等发生改变,辅助器具不合适的,残疾人可按照免费配发的流程提出申请,同时将辅助器具交还区(县)残联进行“以旧换新”。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配置部分辅助器具,为有临时性辅助器具需求的人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的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五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残疾人在申请辅助器具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关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资格,追回已享受的辅助器具和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配发辅助器具的,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8〕82号)执行,同时参照本办法享受除免费配发以外的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关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6〕3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既往按照《关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享受过免费配发辅助器具的,仍需申请辅助器具免费配发或购买补贴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维修更换的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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