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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5 14:36:33
--  践行科学发展思想 积极应对涉执信访——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关于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调研报告
践行科学发展思想 积极应对涉执信访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关于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调研报告
2010-8-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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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执信访概况和主要特点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高位徘徊,其中约50%涉及基层人民法院,而涉及民事执行工作的信访(以下简称涉执信访)几乎占基层人民法院信访总量的50%,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事实上,涉执信访不仅制约法院发展,而且损害法院形象,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课题。本文,笔者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为样本,对基层法院的涉执信访情况进行调查和思考。

  管城区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新收执行案件4788件,年均1197件,年收结案数在全市13个基层法院中一直位列第4;四年间共出现涉执信访186件(次),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88%,占全院信访总量的36.39%,在全院信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全市法院平均值低11.62个百分点。

  ◎涉执信访量呈上升态势,占全院信访总量的比例则有所下降。2008年,管城法院在“北京奥运会”前全力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清理涉执信访积案活动;2009年,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又前所未有的投入人财物防范和化解信访,但受社会大气候影响,涉执信访量仍居高不下。由于执行机构案多人少导致办案周期较长,因为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以及广大干警期待已久的信访问题终结机制迟迟未能真正建立,可以预见,在若干年内涉执信访形势不容乐观。(见表一)

  ◎集体访、越级访和缠访闹访量相对平稳,处理这类信访难度较大。以2006年至2009年为例,出现涉执集体访4件、越级访19件、缠访闹访3件。其中,75%的集体访由被执行人所为,无一例外是组织民工到管城法院“兴师问罪”,以法院执行案件影响被执行人给民工发工资为借口,向法院施压,无理要求法院解除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的财产。其次是越级访占较大比例,有缠访闹访现象,多是上访人“面见高官好办事”、“好事多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作怪,把信访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最佳选择,甚至还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将婴幼儿留置法院、在法院自杀相威胁。(见表二)

  ◎进院访占较大比例,重复访时有发生。自2006年开始,管城法院每年适时组织院领导集中公开接访活动,常年坚持每天安排一名院领导和一名中层正职轮流在院信访接待室接访,因而直接进入该院的涉执访较多,共132件,占涉执信访总量的70.96%。其外在表现是信访人对法院的信任,其客观结果是有效减少了到区、去市、赴省、进京访。重复访累计9件,主要是个别干警接到交办的信访件后,缺乏责任心或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有理者重访,无理者也重访。

 

  二、涉执信访的成因

  管城法院186件涉执信访,成因主要有四:执行干警自身原因造成的45件,占24.19%;非自身原因造成的97件,占52.15%;当事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31件,占16.66%;其他原因造成的13件,占6.9%。

  ◎少数执行干警工作作风问题,造成当事人信访。极个别干警依然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甚至与当事人发生口角;有的责任心不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敷衍了事;有的借口案件多,容易的先办、复杂的后办,催得紧的快办、其他的缓办。

  ◎个别执行干警业务水平较低,办案效率不高。个别执行干警以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为由,不愿挤时间钻研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凭想当然办事,用老经验办案,不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引起被执行人、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满;有些干警碰到疑难复杂案件束手无策,暂时搁置起来,以致时过境迁,失去执行时机,造成执行不能,形成执行积案,酿成涉执信访。

  ◎有些申请执行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案件“空调”、“白判”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缺乏常理认知,没有诉讼风险意识,明知被告没有履行判决能力,或者早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仍然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以致缴纳诉讼费增加了负担,胜诉了案件也长期执行无望。甚至有些申请执行人偏执地认为,法院掌握无限国家权力,不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给其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法院的失职。

  ◎部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法”位置颠倒,“信访”不“信法”。一些当事人“权大于法”观念根深蒂固,有着浓厚的“青天”情结,“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不论执行干警是否穷尽执行手段,不论干警是否依法执行案件,如果影响自己的利益,就“信访鸣冤”。有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动辄给中央和省委领导写告状信;有的进京上访和旅游二者兼顾,找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或国家信访局的信访接待部门随意填张信访登记表即开始遍游名胜古迹;有的请在京的亲朋好友拿个身份证就近找信访机构填张信访登记表,待信访件层层批转到基层后,干警们忙碌几天也甄别不出究竟是谁办的案件。

  ◎案件“执行难”,申请执行人不予理解。“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也是引发涉执信访的主因。有的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就着手转移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早已人去楼空;特困企业或正在改制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强制执行往往会造成企业职工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行外地政府部门、村委会或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时,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处处受阻,遇上述情形,法院不得不中止或暂缓执行,一些申请执行人不理解,遂开始信访。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期望值过高。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有多种司法救济渠道,而满心欢喜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因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所限导致执行不能或不能全部执行到位,就往往迁怒于法院和执行干警。这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尤为突出。

  三、涉执信访的对策

  涉执信访量日趋增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笔者思考,应着重从六个方面应对。

  ◎始终坚持用先进科学理念指导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这一先进的理念武装干警,真正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一是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依法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把执行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推进工作。二是着重强化司法为民宗旨教育。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逐步增强执行干警的民本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形象意识,严肃处理“冷硬横推”,果断查处“吃拿卡要”,有效防止不作为,坚决杜绝乱作为,促使执行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改善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三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情、理、法兼顾,坚决克服简单搬用法条的倾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四是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执法活动要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五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紧紧依靠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涉执信访问题。

  ◎注重整合法院内部力量,通过多种渠道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仅仅依靠法院执行局无法根治涉执信访,必须整合法院内部力量,构建齐抓共管格局。一是把好诉讼案件立案关口。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矛盾大量汇聚法院的新形势下,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以免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后,管不了,管不好,引发涉诉、涉执信访。同时,应及时送达举证责任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对诉讼后果有合理的预测,减少胜诉或败诉后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二是强化审执一体化观念。应特别要求审判法官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讲求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空头支票”,形成执行积案,诱发涉执信访。三是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相对集中的岗位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纵观全国法院,因执行干警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造成当事人信访、举报和控告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长效机制,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权制约执行权;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扩大执行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等各个层面的监督,用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执行权。

 

  ◎切实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据统计,大约80%的涉执信访是由执行不到位引发的。毋庸置疑,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权,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方的权益,是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的最重要途径。一是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穷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广泛推广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查询效率为目标,对不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予以集中查询的集约化财产查询模式;大力推行换人执行、集中执行、专项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常规性做法;积极探索新的更加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二是全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实践证明,法院孤军奋战,根本无法破解“执行难”、“涉执信访”这些严重困扰法院的难题。应尽快通过立法建立由中央政法委统一协调和指挥的,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国性执行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三是大胆启动刑罚程序。据调查,基层法院每年有63%左右的民商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方拒不履行义务,原告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刑法设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实中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老赖”很多,但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应主动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震慑一批“老赖”。

  ◎着力提升执行干警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破解涉执信访难题水平。不少基层法院仍仅仅把审判工作视为“主业”,致使执行队伍整体素质远不及审判队伍,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提升执行队伍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水平,无疑是提高执行效能、降低涉执信访量的治本之策。因此,基层法院应适时集中开展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岗位,制定量化的技能达标标准,围绕标准组织岗位练兵和分类测试,激励干警争先创优;鼓励和支持执行干警参加续职培训、学历教育及国家司法考试,提高理论素养、学历层次和处理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并且要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每月排序公布执行干警收、结案情况,安排结案数位居第一的介绍经验,要求结案数倒数第一的分析原因,给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干警兑现奖励,从而在执行机构营造更加浓厚的“比学习、强素质,比先进、找差距,比贡献、塑形象”氛围。

  ◎积极应对涉执信访,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一是科学决策,全面推行涉执信访风险评估机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坚决要求执行濒临倒闭的企业法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强烈不满,凡此等等,如草率中止、终结执行或强制执行,势必造成涉执信访甚或酿成大的事端。为此,执行案件尤其是关乎民生的案件,必须进行涉执信访风险评估,兼顾情、理、法,因人而异,因案施策,多策并举。二是捕捉苗头,把信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不稳定因素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定时期每天排查,将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责成相关执行干警迅速采取查找财产、蹲点守候、司法拘留等相应措施,防止信访隐患演变成信访案件。在各级“两会”等社会敏感时期,可提前组织以出现涉执信访苗头案件为重点的集中执行行动,并邀请申请执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程参与,以争取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三是讲求实效,准确把握信访人思想动态对症下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被执行人信访的,引导其尽快依法申请再审或申诉,提交中止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或动用执行救助基金,或协调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或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或帮助重新就业;无端猜疑执行不力的,及时告知信访人执行进度,落实“执行公开”。四是强化措施,全力化解涉执信访案。对业已形成的涉执信访,全力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想方设法追查被执行人下落;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既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又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五是责任到人,逐步扭转疲于应付的信访工作局面。某种程度上,涉执信访是执行工作优劣的“晴雨表”,频频引发信访的执行干警,工作质效或工作作风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应本着“谁办案、谁负责”和“谁惹事、追究谁”原则,对由于自身原因引发到市以上信访的干警,责令其限期办结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向院党组做检讨,给予一票否决。六是硬起手腕,依法惩处极少数无理缠访闹访人。对无理缠访闹访的被执行人,以及个别以煽动集体上访等手段严重阻碍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全面分析评估,准确把握时机,果断司法拘留,直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尽快完善信访责任查究机制和信访问题终结机制,强力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当前,信访工作中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不论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执行,也不论执行干警有无过错,更不论信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仅凭信访人一面之词,中央省市有关方面一律登记,一概交办,责成基层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限期办结。否则,责令干警做检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进行组织处理,致使出现了一些怪现象:为让信访人“满意”,为让信访人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干警出资给进京上访人“报销”往返路费和生活补助者有之,四处托关系找中间人当“说客”者有之,拿出微薄工资请信访人吃喝者有之,凡此等等,可谓绞尽脑汁,使尽办法,苦不堪言。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是最令人叹为观止的中国信访现象,是我国信访七大焦点问题之一,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中纪委等四部委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已于2008年7月25日颁布实施,呼吁尽快改革“来访往下交,来信往下转”的做法,由省、市两级政法委分别组建类似医疗事故鉴定性质的机构,专事涉法涉诉信访责任查究:查实确系干警违法、失职等自身问题导致当事人信访的,给予党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查实确属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集访或诬告干警的,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10日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实施信访问题终结机制,对其信访事项“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并指定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以此规范信访秩序,扭转信访量与日俱增的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课题组成员:郑新峰 周新玲 赵小联 白文才 梁刚 孙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