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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6-25 10:33:26
--  民事再审申请受理审查之“十查九问”
民事再审申请受理审查之“十查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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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 彬 童盛章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很多属于与普通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案件”。例如,重庆市各级法院在2009年受理的3265件民事再审申请案件中,属于“婚姻家庭、继承”、“权属及侵权”的案件分别为113件、871件,在2266件“合同”类案件中,涉及劳动合同和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民事协议也占有较大的比重。体察当事人在依法维护权利方面存在的困难,法院和法官应充分发挥能动性,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求和理由入手,紧扣案件主要法律要素,掌握案件关联信息,依法审查,妥善处理,切实提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质量和处理效果。

  法律要素十查

  1.查申请再审主体是否适格。申请再审的主体除符合法律规定外,还需具备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应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应享有再审利益。

  2.查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属可再审裁判文书范围。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包括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裁判的裁判、准许离婚的生效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通知退回。

  3.查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时效期间。

  4.查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曾被驳回。

  5.查申请再审是否有新的证据。

  6.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7.查审判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8.查法律适用和责任处理是否正确。审查原审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准确;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判断是否正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时,是否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适用法律是否符合上位法和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以及法的溯及效力等方面的要求。

  9.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和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有:(1)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酌情处理的情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1)不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用,自行酌情裁量;(2)自由裁量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

  10.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生效判决、调解书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和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十查”所涉及的事项,基本上涵盖了决定再审申请成立与否的主要法律因素。“十查”重在从法律上考量再审申请和原审裁判的合法性,主要是为了强调再审申请审查的法律属性,解决“诉求表达模糊混乱”、“审查时抓不住要害”、“裁定后说不清法律理由”的问题。

  相关事宜九问

  在紧扣法律要素的同时,还有必要拓宽视野,善于捕捉与个案相关联的“外围信息”。

  1.问当事人联系方式。实践中,问当事人联系方式,尤其是当事人联系电话,可以方便法官及时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和补充诉讼材料、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掌握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等。

  2.问生产生活情况。特别注意生效裁判对当事人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生效裁判给予一方暴利而致另一方当事人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要予以高度警觉,注意到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因素,加强纠错,加强调解、协调,避免损失扩大,争取双赢局面。对非因裁判原因引起的困难尤其是自然人生产生活困难,及时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问身心健康状况。通过询问、沟通,了解当事人对诉讼、社会、个人生活的反映,了解其对案件处理和社会现状是否存在对抗、抵触情绪,是否存在暴力倾向。

  4.问社会关系状况。了解当事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等,必要时可通过先做家属、亲朋工作,再通过家属、亲朋等做当事人调解、思想疏导工作。

  5.问原审判决执行情况。掌握裁判执行情况和当事人心态,有利于及时决定是否调解和在调解工作中找准难点重点。

  6.问同案其他当事人动态。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善于从当事人口中辨别、了解案件中各当事人的动态,有利于开展协调调解工作、发现信访苗头、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7.问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对集团诉讼案件或群体性纠纷案件,询问当事人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加强与其他法院和本院其他承办人员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某一纠纷引发多个或多次诉讼,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纠纷或诉讼案件,以免就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与相关生效裁判矛盾的认定和处理。

  8.问向其他机构投诉情况。相关机构已协调过或正在协调中的,法院及时与相关机构联系,配合有关机构做好协调、调解工作。

  9.问调解意愿。曾经调解过的纠纷,问清楚以前的调解方案和未达成协议的原因,为制订正确的调解策略和可能的妥协方案打好基础。

  “九问”主要是为了矫正“仅凭申请材料审查”、“仅仅考虑法律解决方法”等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作风,为高质效审查提供帮助,为协调化解矛盾捕捉机会,为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寻找突破口和着力点。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