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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3-13 23:48:48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 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 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伤: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5.4.3.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4.4.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4.5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5.4.8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4.10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6.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2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6.3喉损伤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喉切割伤: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6.4.2裂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 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7.3 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 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6 肺损伤 7.6.1肺挫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3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7 食管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 7.9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13.2膈肌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4乳房损伤: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7.15 外伤性窒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16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日~120日, 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2 肝脏损伤 8.2.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 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4 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8.5 肾损伤 8.5.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 ,营养60日,护理60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9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1 脊柱骨折: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9.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 骨盆骨折 9.5.1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90日~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日。 9.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 阴茎损伤 9.6.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9.6.2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6.3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9.7 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8 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8.2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0 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10.2.3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4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8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9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10.2.11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2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日~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4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2.15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6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7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8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20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肘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髋关节脱位 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他关节脱位 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60~180日,护理30~9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肢体离断: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断肢:误工90~120日,营养90日,护理30~90日。断指: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2尺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3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5胫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9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10腋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1.1烧烫伤 11.1.1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1.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附
录A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附 录 B
B.1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B.10 本标准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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