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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1-9-6 23:46:20
--  股权结构与公司僵局
股权结构与公司僵局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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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结构的设定既是一种资本融合的产物,也是体现公司治理智慧的一个标志。如果股权结构设定合理、精密,则从制度层面上可以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反之,公司僵局的产生似乎是一种必然。

  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众多。其中,以表决权结构和股东结构为主导性因素。

  表决权结构以出资比例为准则,实务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一是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二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三是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四是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

  前述第一种出资比例是相对控股能力最弱的一种控股股权结构。一般在股东人数众多且存在以“三分之一”表决权为节点的表决事项时才能形成控股态势,这种股权结构一般难以形成公司僵局;第二种出资比例在中外合资企业和只有两名股东的内资企业中较为常见。其意味着,在以“二分之一”表决权为节点的表决事项中,占有51%表决权的一方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对此另一方股东应当对自身的商业风险有着高度的认知。但在以“三分之二”为表决权节点的表决事项中,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否则任何一方无法单方达到绝对控股态势。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

  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有观点认为,对于表决权节点为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表决事项中,任一股东可因其股权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为由而单方作出有效决议。但实际上,此种观点难经推敲。因为既然一方可以单方作出一个肯定性的决议,则另一方亦可单方作出一个否定性的决议,等于还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因此,除非公司的人合性高度契合,否则一旦股东之间的信任遭到破坏,则不但公司僵局易于形成,而且难以通过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打破僵局。

  股东结构中,两人股东和两人以上是重要的分界点。因为只有两名股东时,在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中易于引发误解,似乎股东意见必须一致方可作出决议。但实际上,是否需要股东一致同意并不取决于股东数量而是由表决权结构决定的。比如,在一方占有表决权比例高达66.7%以上的情形时,则无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如果是表决权比例为双方各占50%的,则必须由双方一致才可作出有效决议。

  股东人数越多,公司僵局越难以形成;反之,公司的人合性越易于遭到破坏。因此,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是防范公司僵局的有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