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大忠:“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经验”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律师队伍作为法律人应当有更高的要求,时刻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对宪法心存敬畏,自觉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而不应当只埋头做业务挣钱,不仅要做业务,还要关心国家大事,关心政治,关心社会上发生的大事情,关心突发事件,否则我们的业务也会迷失方向。
在讲这个主题的时候,我必须要讲一下我长期以来思考的关于律师的四个问题:什么是律师、律师是干什么的、律师能干什么、律师应该怎么干。这是每一名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身为执业律师,开始执业之前应该弄明白这些问题,但是,很少有律师真正思考、研究这些问题,对如此简单而普通的问题,很多律师甚至执业十几年、几十年的律师都没有搞清楚。
一、什么是律师
我认为律师不是商人,它是特殊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律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师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既要实现经济价值,也要实现社会价值,担当社会责任。
二、律师是是干什么的,律师的职责
律师不得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律师维护的一定是合法权益,不能什么利益都去维护,否则就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背离律师的宗旨,一定要深刻理解合法的含义,正确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不能只要是当事人的利益就不分青红皂白一味维护,律师如同医生,在接受委托之前应该首先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定性分析,准确判断是否是合法权益,只有对合法权益才能代理。律师不能帮助坏人做坏事,不能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三、律师能干什么
律师应该干自己分内的事情,律师法28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七项业务,我认为律师不会游泳千万不要下水救人,甚至加重了社会成本和负担。律师不能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第25条的规定,律师不是万能的,实践中有各种律师自以为关系通天、神通广大,只要能赚钱,什么业务都敢接,什么事都敢干,做出许多与律师身份不相称的事情,有的律师居然收当事人的二百万元代理费,承诺给当事人拿到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批示。
这个案例是律师代理当事人交通事故和伤害案件,在他的委托协议里居然约定律师要求交通队认定属于正常事故,不按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不能因为被认定为逃逸而拘留当事人,代表当事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不能因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拘留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伤情控制在轻微伤。
四、律师应该怎么干??规范执业
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只有一个上司,就是法律。作为法律人如果不崇尚法律,试图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就是砸自己的饭碗。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夸张地说当事人就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心所欲,而应当依法,既要合法,还要依法,二者缺一不可。我一直在给一些年轻律师讲,千万要处理好合法和依法这两个概念。如果律师不重视依法执业,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仍然是合法的,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维护,反而给律师带来风险。
对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几点体会
一、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主要侧重于律师在办理群体性事件和敏感性案件过程中防范职业风险,实行自我保护角度提出的。如果律师自身难保,就没有资格维护他人的利益。
二、讲政治、顾大局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社会活动家,不可能脱离自己所生存的环境从事法律事务,具有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应当有大局意识,懂政治、关心时事政治,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千万不能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低调做人、慎对媒体
媒体是把双刃剑,实践中,不少群体性敏感案件通过媒体的暴光、监督、揭露、跟踪,确实得到了正确的处理,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时候恰当借助媒体力量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律师应该和媒体交朋友,但是办理具体案子当中,如果和媒体交往不慎就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应当把所有事情都告诉媒体,更不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和势力利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3条明确规定,承办律师不能通过媒体或者公共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阻碍司法公正的言论。然而,少数律师只要看见了敏感性案件就一马当先,通过不正当竞争案件揽业务,向媒体披露其代理名人案件等有影响案件的消息。自己还没有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中,就在博客和媒体上为当事人发表辩护词和代理词,有的甚至连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都泄露出去,这样做很不严肃,极不负责,有极大风险,很容易构成侵权和泄密。这些律师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显然不是,其实质是为了通过媒体炒作,使自己出名,这样的律师为同行所不耻。还有的律师为了让自己的案子办得顺利一点,通过媒体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最后适得其反,把自己栽了进去。
四、同行相互照应
我始终认为同行是朋友、是伙伴,而不是对手,更不是敌人,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随时可能发生人身危害,一般情况下,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都有双方律师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同行应该有互助精神和互保意识,要经常保持联系和通气,我不是说串通案件,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对律师不理解,另一方律师应该予以澄清,所以不能幸灾乐祸,更不能落井下石,律师的风险不应该来自于同行内部,那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悲哀。
五、避免一名律师单独办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危险很大,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律师近年来被案件相对人、办案机关侵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群体性事件每个人想法不一,律师不能越俎代庖,当事人是否愿意起诉是他自己的事情,一定要让当事人自愿、主动地委托律师启动诉讼,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是被律师动员勉强进行的,否则就留下了后患,给律师带来风险。
七、沉着冷静,机智应对突发事件,不能和当事人说大话,要合理地帮助当事人确定客观合理的诉求。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