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的重任,东莞作为“世界制造工厂”,如今正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考验,这给法院履行职责带来哪些影响?
陈浩辉:东莞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成功抓住上世纪80年代世界产业职能调整的机遇,大力发展制造业,实现经济飞速增长。东莞外向型的经济特点,一度成为观察中国出口行业的“风向标”,一些经济上的纠纷最早在这里滋生,近年东莞进行社会经济双转型,淘汰了一部分落后企业,这类企业集中为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加工企业。
这些情况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不能仅是传统的坐堂审案、机械办案。在东莞社会经济“双转型”的背景下,创新服务是时代赋予司法的新命题。法院要积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自觉将法院工作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找准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效率。
记者:随着东莞产业升级,一批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将被逐步淘汰,这类倒闭企业案件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呢?
陈浩辉:东莞目前倒闭企业集中为出口型和境外融资型的企业,其中又以“三来一补”为代表。工厂倒闭后,容易引发老板抽逃资本、工人讨薪无门、供应商货款没有着落等“并发症”,对当地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这类案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倒闭企业负债庞大,除个别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产权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多数倒闭企业的固定资产远远不及其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其经营场地系向当地村集体、管委会或其他房东租赁而来的,其存放的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的产权也属于订货商所有或属于海关所监管的对象,甚至一些机器都是融资租赁而来的,倒闭企业并不对其真正享有所有权。这就导致法院在执行这些倒闭企业的过程中,没有多少财产是可供执行和分配的。二是这类案件群体性纠纷多发,矛盾对抗性大。三是倒闭企业案件涉及的环节多、不定因素多。四是由于倒闭企业大多为“三来一补”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属于主体不适格,因而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个体诉讼确认债权。
记者:在新时期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对于法院如何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为政府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你有何建议?
陈浩辉:要更好地化解这类纠纷,除了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还有赖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协调与配合,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三方面着手,建立机制,畅通渠道,促进纠纷的有效化解。
一是事前预防。完善立法,加大对倒闭企业恶意逃逸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将逃匿的企业经营者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限制他们在我国范围内再进行投资、贷款或高消费等行为;加强对企业诚信和守法经营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是事中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多部门联动,建立对可能发生倒闭企业的预警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将连续亏损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生产和工资发放不正常企业列为预警级别并进行重点监控。
三是事后救济。完善法院处理倒闭企业案件机制,合法高效地做好对倒闭企业案件的审执工作,如设立专门处理倒闭企业案件的合议庭,建立起法院和银行、工商部门、海关等机构的信息通道,确保及时查询和控制倒闭企业的财产;还有就是完善我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与港澳台地区协商建立相互认可和执行生效判决的机制,畅通对港澳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和执行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