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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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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问答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11-19 19:11:2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问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分支机构劳动合同订立

  3、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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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职工名册

  8、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

  9、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工作年限

  1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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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

  1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如何确定?

  答: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

  1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所谓公益性岗位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岗位。

  13、对于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事项的处理

  14、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工资

  15、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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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

  1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答: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期

  17、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8、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9、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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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

  20、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

  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的法定终止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补偿

  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4、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2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还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6、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何时起计算?

  答?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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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支付违约金

  27、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答: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8、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29、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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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禁止的用工形式

  31、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吗?

  答:不可以。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的经济补偿

  3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支付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3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35、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3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何时起实施? 

  答:本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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