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感监测工作,完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水平,更好地为流感防控工作服务,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相关技术指南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发布。我部2009年9月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方案(第二版)》和2006年印发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调查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一并废止。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流感监测是预防控制流感的关键措施,也是早期预测预警流感疫情的重要基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流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加大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支持力度,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调整布局,优化监测网络
按照监测网络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及重点县的原则,2009年,我部在全国设立了556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一年来,各哨点医院监测水平不断提升,为动态监测流感流行水平、科学研判疫情走势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支持。但由于个别地区哨点医院设置不合理,监测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哨点医院的管理,在综合评估本辖区哨点医院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将设置不合理的哨点医院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及时向我部备案。为保持哨点医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监测数据的稳定性,原则上每省(区、市)调整哨点医院数量不超过2家。通过评估和调整,进一步优化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布局,切实提高流感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三、加强能力,提升监测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感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增强流感监测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切实提升本辖区流感监测水平。到2012年底,全国50%以上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70%以上的网络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病毒分离工作;2015年底,全国90%以上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90%以上的网络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病毒分离工作;每年95%以上哨点医院及时报告监测数据并完成标本采集和运送任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发挥在全球流感监测网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逐步具备我国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能力。
四、分工协作,改进监测质量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我部制定的《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要求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各监测哨点医院要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切实做好病例登记、报告和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毒分离或核酸检测工作,并按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病毒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分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分析国内外流感监测结果,加强对各地流感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快速反应,提高疫情处置能力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严格按要求进行报告和及时处置。对符合报告标准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要及时进行采样和检测,准确判定疫情性质,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或其他新流感亚型病毒,应当立即报告并按国家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全面提高流感监测网络的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为流感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流感活动水平和流行动态;
(二)及时发现流感病毒变异并作出预警;
(三)为全球及我国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对象。流感样病例,即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2.监测时间。所有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均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3.监测诊室的设置。
(1)城市综合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和(或)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当包括所有内科诊室和感染性疾病科。
(2)城市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如哨点医院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的科室,儿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当包括所有儿内科诊室。
4.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每天按科室登记各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由哨点医院主管科室每日收集、汇总后,于每周一将本院各监测诊室数据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2)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个监测诊室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5.流感样病例标本的采集和运送。
南方省份每家哨点医院每周采集5-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北方省份每家哨点医院在4-9月每月采集5-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10月至次年3月每周采集10-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2)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种类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拭子。标本采集后放入含3-4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
(3)标本的运送: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8h内运送至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保存温度为4℃以下;如未能48h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
(4)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接到标本后,48h内将“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6.流感样病例监测标本的实验室检测。
(1)网络实验室的工作。
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求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病毒分离。暂不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在1周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同时要逐步建立流感病毒分离能力并开展病毒分离工作。检测结果在检测完成后48h内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各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每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向国家流感中心报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
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48h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工作。
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不再直接承担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标本的核酸鉴定和病毒分离任务,将此项工作分配给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实验室。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应当尽快对本省(区、市)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于每周一对上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在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反馈(注: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复核鉴定功能修改完善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反馈复核鉴定结果)。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要逐步建立流感病毒抗原和基因特性分析以及耐药性监测能力。
(3)国家流感中心的实验室工作。
对无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份所辖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立即对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在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反馈,同时反馈书面复核鉴定报告。
选择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分离的毒株进行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分析,及时向各省和(或)送毒株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反馈。建立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基因序列共享数据库。
开展烷胺类药物、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的耐药性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监测网络反馈。
每年国家流感中心选取部分省份开展流感疫苗接种者和一般人群血清学调查。
(二)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1.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3.暴发疫情报告要求:疫情暴发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及时核实疫情,如达到报告标准,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标本采集和运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当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5.暴发疫情标本实验室检测。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h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监测完成后24h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各网络实验室暴发疫情来源标本分离的毒株报送程序、要求以及在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与流感样病例监测部分相同。
(三)其他要求。
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实施单位两部分组成。技术实施单位由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评估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保障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所需人员,保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要求安排配套经费;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流感监测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制订全国流感监测相关技术文件;负责全国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协助开展全国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对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评估工作。
2.定期对全国流感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编发流感监测周报。
3.对新亚型和未能区分亚型的流感病毒进行复核鉴定;对无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份所辖网络实验室流感毒株进行复核鉴定;负责为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标准抗原、标准血清等试剂。
4.开展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积极承担世界卫生组织流感监测网络的相应工作职责。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省(区、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开展本省(区、市)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本省(区、市)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负责对本省(区、市)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阳性的标本或分离的毒株进行复核;逐步建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分析、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的能力。
3.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可不再直接承担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标本的核酸鉴定和病毒分离任务,尚未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仍承担对应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标本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鉴定工作。
4.定期对本省(区、市)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并上报国家流感中心。
(四)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所在的地市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 协助开展本辖区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开展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分离鉴定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标本和毒株。
3.定期对本辖区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开展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现场调查处置工作,按要求采集、保存和运送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标本。
(六)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
1.按要求设置监测诊室,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对本院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2.负责按要求报告流感样病例监测数据,开展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
四、信息共享
(一) 流感基因序列的共享。
国家流感中心拟于2011年10月前开通“中国流感基因序列共享数据库”。国家流感中心负责账号的开通和维护,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国家流感中心申请账号。国家流感中心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随时提交测序完成的毒株序列,通过“中国流感基因序列共享数据库”共享最新的流感序列。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利用本辖区的序列信息开展综合分析,提高数据利用能力。
(二) 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管理。
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账号、密码由所在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系统管理员建立和维护,各网络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账号、密码由本级的系统管理员建立和维护。“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用户权限由国家流感中心统一设置。各级用户在使用中国流监测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先汇总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向国家流感中心反馈。
(一)培训。
国家流感中心定期组织对各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新技术培训,重点加强未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技术的培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组织对本省(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网络实验室的培训。各网络实验室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流感中心进修。
根据流感监测工作要求,国家流感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派出专家对部分网络实验室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示范和指导。
(二)考核和评估。
1.盲样考核。
国家流感中心每年组织对所有的省级网络实验室进行盲样标本考核,并帮助非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考核其所在辖区内的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当地网络实验室;每年抽查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所在辖区内的网络实验室1-2家,盲样考核样品由国家流感中心统一提供;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网络实验室每年考核本省(区、市)内所有地市级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当地网络实验室并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本省(区、市)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监测质量评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定流感监测工作考评方案,每两年对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实验室、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对各省(区、市)综合评分,并将结果反馈给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上报卫生部。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国家考评方案,制订本省(区、市)的考评方案。每年组织对网络实验室所在的地市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工作,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至少2名从事流感监测的流行病学工作人员、至少5名从事流感监测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每月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疫情流行期每周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续2年核酸盲样考核合格;省(区、市)内所有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全部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对本省(区、市)网络实验室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省(区、市)内2/3的网络实验室开展病毒分离工作;全省(区、市)连续2年每家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每年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不少于30株;全省(区、市)连续2年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复核一致率在90%以上。
(三)督导。
1.国家级督导。
卫生部每年组织对6-8个省(区、市)进行督导检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督导方案,重点对盲样考核不合格的网络实验室进行督导,对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硬件条件、操作规程、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数据分析能力等方面进行现场评估,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省级和地市级督导。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辖区至少30%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盲样考核不合格的网络实验室,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导报告上报卫生部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