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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8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05:36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2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06:4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立案追诉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3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07:38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立案追诉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08:25

逃避商检案立案追诉标准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5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09:47

职务侵占案立案追诉标准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6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11:28

挪用资金案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87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12:42

挪用特定款物案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88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19 10:18:23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说明:

 

      上述文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上述文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述文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上述文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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