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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大幅上涨势头。同时,传统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对司法的中立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为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以及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运而生。 推进情况 ●启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推动力。1996年7月全国法院第一次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局部试点走向全面实施阶段。在认真总结了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形成了相对稳定、统一的审判方式改革方案,对举证制度、庭审方式及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进行了较明确的规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是把审判方式改革放在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规范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了统一和较为全面的规定。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按照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作出详细规定。 ●措施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有许多,其中最重要的有: 一是强化庭审功能。在庭审方式上实现了由纠问式向诉辩式的转变,实现了由“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程序并重的转变。 二是完善民事证据制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把贯彻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口,依法引导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辩论。 三是强化合议庭职责。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庭长等的关系,做到“审者判、判者审”。 四是优化民事诉讼结构。强调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法官完成了向中立者角色的转变,实现了由法官调查取证和当事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相结合的转变。 基本成效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审判方式改革克服了我国长期以来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过度干预;强化了庭审功能,弱化庭审之外的程序或外部力量对裁决结果的影响;强化了合议庭职责,弱化合议庭以外的其他机构及人员对审判过程的干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权的中立和诉讼结构的平衡,推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