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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4-4-3 1:40:30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TitleEnd-->

时间: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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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38/info15547.htm

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415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1+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律师综合指导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4年度法律援助“1+1”活动招募志愿律师的工作已经启动。根据司法部、全国律协、中国法援基金会的要求,我市将招募32名律师志愿者,赴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云南、山西、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等指定项目实施地参加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市局律师综合指导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和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组成北京市“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统筹开展工作,研究解决“1+1”行动实施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推进“1+1”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律师综合指导处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司法局

(1)负责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发布招募信息,动员发动辖区律师积极参与;

(2)负责做好律师志愿者的报名、遴选、招募、资格初审和材料的上报工作;

(3)完成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2、律师综合指导处

(1)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下发通知,对招募律师志愿者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2)牵头负责志愿律师的资格审定和报名材料的上报工作;

(3)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做好项目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法律援助工作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4〕2号)的要求,积极发挥作用,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4、市律师协会

(1)承担北京市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负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负责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撰写年度项目评估报告;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律师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对“1+1”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对志愿律师服务期间的工作情况给予年度鉴定。

(2)负责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宣传优秀志愿律师先进事迹;

(3)配合市局律师管理部门做好志愿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4)组织志愿律师体检;与志愿律师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向志愿律师发送《确认通知书》;

(5)负责做好律师志愿者有关政策待遇的规定;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人员分配

今年全市共招募律师志愿者32人。结合我市律师实际分布情况,律师志愿者原则上从律师人数较多的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招募(各区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律师人数较少的区县可根据律师意愿视情况推荐(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相关待遇

(一)律师志愿者各项政策待遇均按《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文件执行。

(二)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甘肃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500元;在其他省市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

(三)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律师志愿者,另发放援藏、援疆及高原费用补贴,其中西藏每人每年2万元,新疆、青海每人每年1万元。

(四)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交服务期内的律师协会会费。连续志愿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律师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每增加1年,服务结束后,则增加1年免交律师协会会费的政策待遇。

(五)除上述相关待遇之外,市律师协会对在西藏、青海服务的律师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对在其他省份服务的律师每人每年补助3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和动员(3月15日—4月21日)。各区县、市律师协会应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

(二)审核报名和上报材料(4月22日—4月28日)。律师志愿者向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报名,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粘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正反面打印),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一同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律师协会(律师联席会)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于4月28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律师管理部门会同市律师协会审核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律师志愿者。

(三)体检和签订协议(5月13日—6月10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由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体检。市律师协会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与体检合格的律师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律师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

(四)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6月30日—7月10日)。6月30日前,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律师志愿者参加培训。律师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各区县、市律师协会要广泛宣传,深入动员,进一步激发广大律师到中西部地区志愿服务的公益热情,积极动员律师事务所参与、支持志愿活动,为国家基层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三)认真审核,严格标准。各区县司法局要严格执行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确保律师志愿者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审核律师报名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对愿继续参与“1+1”志愿行动的律师,应优先纳入招募范围;市律师协会要按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在指定地点集中体检,避免弄虚作假。

(四)积极配合,确保任务完成。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及时与市局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保障信息通畅。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及有关政策待遇落到实处。

联系人:陈  宣,58575621,13651010361;

        梁文辉,58575620,18910835603。

 

附件:1.北京市2014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

        分配表

  2.“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3.《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

     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4〕2号)及“1+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分配表

4.《“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

         办法》(中法援基联发〔2009〕04号)

 

 

                                   

                  

                                 北京市司法局

        2014年3月14日  

 

 

 

 

 

 

 

 

 

附件1

 

北京市2014年“1+1”中国法律援助

志愿者招募计划分配表

 

区 县

执业3年以上

律师人数

招募数量

东城区

3150

5

西城区

2828

4

朝阳区

9027

14

丰台区

753

1

海淀区

3730

6

石景山区

154

 

门头沟区

55

 

房山区

64

 

通州区

137

 

顺义区

81

 

昌平区

143

 

大兴区

178

 

怀柔区

26

 

平谷区

28

 

密云县

19

 

延庆县

8

 

总  计

20381

32

附件2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贴照

片处

 

  

 

政治面貌

 

  

 

  

 

身体状况

 

执业年限

 

现执业地

 

执业证编号

 

志愿服

务地点

 

志愿服

务年限

 

是否服从调剂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个人简介(可附页)

 

 

 

 

 

 

 

书(可附页)

 

 

 

 

 

 

                                                       

 

 

 

 

                                                  申请人(签章):

                                                      

律师事务所推荐意见

 

 

签章:

                                                              

执业所在地市级律师管理部门考核意见

 

 

                                                            签章:

     

执业地所属省(区、市)司法厅(局)

律师管理处审核意见

 

 

签章: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项目管理办公室意见

 

 

签章:

    

注: 1、请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3

2、照片为近期2寸免冠彩照

 

附件3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法援基联发〔20142

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

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局、中心),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招募工作,努力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现就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重要指示,举全国司法行政之力,加大“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解决力度。

(二)抓住机遇,齐心协力,共同推进“1+1”行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1+1”行动在解决无律师县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积极作用。

(三)加大“1+1”行动志愿者招募工作力度和经费保障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1+1”行动的造血功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培养当地法律援助人才和律师队伍。

(四)加大志愿者派遣工作力度,重点落实无律师县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派遣工作,争取尽早将“1+1”行动志愿服务工作全覆盖到所有的无律师县。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1+1”行动的社会影响力。深入发掘、广泛宣传“1+1”行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发挥“1+1”行动志愿者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引领作用,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关注、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六)通过近五年的探索与创新,“1+1”行动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成绩和荣誉面前,各项目参与单位和志愿者,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招募计划

(一)招募规模

1、计划招募律师志愿者260名。

2、计划招募应届大学生志愿者100名。

3计划招募往届大学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60名。

(二)志愿者招募条件

根据五年来“1+1”行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志愿者招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具有实际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敬业,善与人沟通;

4无酗酒、嗜赌等不良习惯,无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2、大学生志愿者招募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2014年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成绩优异。

3身体健康。

4参加过公益活动或得到各种表彰的优秀学生可优先考虑。

往届大学生须是三年以内法学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有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

无不良记录。

3、招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属于项目服务地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并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工作表现良好。

3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无律师县可适当放宽年龄)。

 4无被投诉等不良记录。

(三)志愿者招募程序和要求

1、宣传和动员(3月1日至4月10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按照《“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以多种形式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应届大学生、往届大学生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活动。各地可视报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重点动员一些律师人数较多的市(区、县),确保招募计划落到实处。(2014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志愿者招募计划分配表见附件1)

2、审核报名和上报材料(4月10日—4月30日)。律师志愿者向所辖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报名,往届大学生志愿者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所在市(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报名。报名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3、4)。报名表由市(区、县)司法局签署意见盖章后,分别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法律援助处(中心)。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法律援助处(中心)应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5月1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1”项目办)。

3、审核确认志愿者名单(5月10日—5月20日)。“1+1”项目办汇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志愿者报名名单和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志愿者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处(中心)。

4、体检和签订协议(5月20日—6月10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处(中心)应当组织经“1+1”项目办审核确认的志愿者进行体检。“1+1”项目办委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处(中心)与体检合格的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向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服务年限、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5、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6月30日—7月10日)。6月30日前,“1+1”项目办通知各地志愿者参加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执业证(工作证)、本人身份证,参加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报名招募工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处(中心)与各地团省(区、市)委西部计划项目办积极沟通,落实招募计划,负责做好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和派遣工作。

三、志愿者有关政策待遇

(一)律师志愿者

1、律师志愿者各项政策待遇均按《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文件执行。

2、外省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本省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2500元。

3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甘肃的外省律师志愿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500元。本省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

4、外省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律师志愿者,增加援藏、援疆及高原费用补贴分别为:西藏每人每年2万元,新疆、青海每人每年1万元。

5、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交服务期内的律师协会会费。连续志愿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律师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每增加1年,服务结束后,则增加1年免交律师协会会费的政策待遇。

(二)往届大学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各项政策待遇参照律师志愿者所享受的待遇执行。

2、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0元。

3、在西藏、新疆、青海服务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300元。

(三)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会同团省(区、市)委招募的应届大学生志愿者,均享受“西部计划”所有政策待遇,其生活费用补贴按国家“西部计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志愿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凡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范围的,各地应统一纳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补贴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发放办案补贴(有关规定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网站www.claf.com.cn)。

四、派遣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司法厅(局)在审核申报项目服务地时,应确保本辖区内的无律师县纳入“1+1”行动项目实施地的申报范围之内。各地申请“1+1”项目服务,必须由当地司法局(申报单位)亲自出具书面申报材料,说明当地律师资源情况和申报理由,明确本单位对志愿者的工作安排、食宿条件等基本情况,并经省级司法行政单位予以确认后,报“1+1”行动主办单位审批决定。

(二)原则上不安排律师志愿者在本省区内服务。有语言和生活习惯特殊要求的,可酌情考虑。

(三)严格执行“1+1”行动派遣规定。原则上每派遣一名律师志愿者,相应派遣一名大学生志愿者或一名往届大学生,或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四)重点开展援疆、援藏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口援疆、援藏的中东部省(区、市),要积极选派律师志愿者到新疆、西藏,进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五)没有完成律师志愿者招募派遣计划的省(区、市)司法厅(局),用经济资助的方式,从招募成效好的省(区、市)进行调剂派遣,每少招一名律师志愿者的省(区、市)司法厅(局),资助费用6万元。

(六)6月10日前,根据各项目服务地的需求和律师志愿者的意愿,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安排确定志愿者的服务岗位。所有志愿者于7月10日前到岗。

五、工作分工

(一)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

1、负责做好律师志愿者的招募、报名、遴选和资格审定工作,确保选派出高素质高质量,能吃苦耐劳的志愿者,完成招募任务。

2负责做好“1+1”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落实律师志愿者应享受的各项有关政策待遇。

(二)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地法律援助机构

1、负责申报项目服务单位(确保本省内的无律师县优先作为项目服务单位申报)。

2、要积极配合本省(区、市)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部门,完成对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的申报、审核、体检工作。要积极推荐、选拔当地的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援助工作人才的培养对象。

3、确保完成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任务,做好资格审定和派遣工作。

4、负责做好“1+1”行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志愿者的各项服务工作,协调、落实各服务县(市、区)司法局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负责筹集项目所需的各项经费。

2、负责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项目的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工作。

4、负责做好项目的年度评估报告工作。

5、负责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发放志愿者生活费、交通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招募、派遣、管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1+1”行动招募选拔机制。严把招募质量关,多措并举,确保选拔出高素质、高水平和高境界的志愿者加入到“1+1”行动中来。通过大力宣传广泛动员,扩大志愿者报名基数,以海选和精选相结合的方式,优中选优,精益求精。同时,在选拔志愿者时,增加执业履历、惯常表现、工作能力、同事评价、业余爱好、经济条件等参考指标,以加强对报名者综合素质的考评。各地要及时与项目管理办公室密切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保障信息通畅,保证招募、派遣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做好信息审核和体检工作。信息审核和体检是招募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1+1”志愿者行动的稳健推进和工作成效。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组织志愿者在指定医院集中体检,避免在报名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各有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严肃执行项目纪律,加大志愿者队伍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对违规违纪志愿者的批评教育和通报退回机制。对违纪违规、不合格的志愿者,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严重违纪的志愿者,派出单位应当作出严肃处理,以维护“1+1”行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各有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1+1”行动的调查研究,通过科学的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和发现“1+1”行动的成效、经验和不足,不断推动“1+1”行动持续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各项目服务地司法厅(局)于6月30日前就本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表彰,对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工作情况给予年度鉴定。各服务县(市、区)司法局做好迎接2014年志愿者的各项准备工作。7月上旬,“1+1”行动主办单位组织开展年度总结表彰和派遣活动。

七、宣传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提高“1+1”行动的社会知晓度。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室内外广告展示牌等不同媒体的宣传优势,开展长效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的一系列宣传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人关注、支持“1+1”行动,进一步提升“1+1”行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进一步推荐、发掘、推广“1+1”行动志愿者典型。充分宣传“1+1”行动志愿者群体中近期涌现出的优秀律师志愿者,努力推出优秀“1+1”行动志愿者群体,提升整个项目的影响力。

(三)加强“1+1”行动简报、专报的宣传功能。向“1+1”志愿者行动的广大捐助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展开定向宣传。

八、项目实施和管理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依据《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及“1+1”项目办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4年2月10日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分配表

序号

省份

专职律师人数

招募律师人数(人)

招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往届大学生(人)

1

北京

19753

32

 

2

天津

2376

 

3

河北

6125

10

 

4

内蒙

2457

5

8

5

山西

3363

5

 

6

辽宁

5649

9

 

7

吉林

2055

3

 

8

黑龙江

3298

5

 

9

上海

10167

17

 

10

江苏

9398

16

 

11

浙江

7069

12

 

12

安徽

3985

7

 

13

福建

3871

7

 

14

江西

2432

4

 

15

山东

9638

17

 

16

河南

7232

12

 

17

湖北

4870

8

 

18

湖南

5688

10

 

19

广东

16647

28

 

20

重庆

3882

7

2

21

广西

3261

5

8

22

海南

814

1

3

23

四川

7630

13

8

24

西藏

75

 

23

25

陕西

3362

6

5

26

甘肃

1684

3

10

27

青海

341

 

10

28

云南

3621

6

12

29

贵州

1562

3

12

30

宁夏

651

1

4

31

新疆

2324

4

21

32

兵团

177

 

4

 

155457

260

130

注:派遣省份涉及: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

云南、山西、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

附件4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下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行动是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志愿者,每年为无律师县及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行动。

第三条  “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等日常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1+1”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1”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四条  “1+1”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

(一)确定计划

每年1-2月,“1+1”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并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3月初,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

本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年度招募计划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商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共同确定。

为弥补大学生志愿者招募不足,为实现“1+1”项目为服务地培养法律援助服务人才之目的,“1+1”项目主办单位,每年将适度在项目服务地招募基层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与律师志愿者组成“1+1”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二)招募选拔

各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和“1+1”项目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接到招募计划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的地址、时间、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和“1+1”项目服务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报名参与。   

律师报名经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审核。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报名,由所在县司法局批准后、报省(区、市)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核。审核应按“1+1”行动的招募条件严格把关。每年5月上旬,各审核部门将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1+1”项目办。

“1+1”项目办汇总各省(区、市)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向,结合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志愿者服务岗位后,于5月底函告各审核单位和志愿者。

各审核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入选志愿者的体检和协议签订工作。

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统一组织。

(三)派遣、培训、上岗

每年7月上中旬,“1+1”项目办将入选的志愿者集中培训后,派遣上岗。

(四)总结表彰

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一周期结束,由“1+1”项目主办单位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条  “1+1”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商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服务地和志愿者招募人数的计划。

(二)协助招募省(区、市)有关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协助共青团中央招募、选拔、派遣大学生志愿者。

(三)负责筹集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持续开展。

(四)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志愿者的工作小结、报表、简报、宣传视频、照片和案例等信息,做好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按期编写和发送“1+1”行动通讯。

(六)与志愿者保持顺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志愿者的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七)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做好项目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八)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九)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志愿者的相关政策待遇。

(十)按本《管理办法》和《志愿服务协议》的规定,加强对志愿者的纪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本办法所列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项目中接受派遣志愿者的服务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一)开展当地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和安置工作。负责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大学生的申报、审核、体检、派遣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项目和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1+1”项目办。

(三)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

(四)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汇集工作,协助“1+1”项目办做好项目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 

(六)及时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工作职责、要求和纪律:

工作职责: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开展法律讲座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工作。

(三)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法律顾问参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对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服务业务知识培训和辅导,做好“传帮带”工作。

(五)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工作要求:

(一)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

(二)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及项目实施单位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每月有报表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七)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工作纪律:

(一)加强自我管理,严格自我约束,杜绝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有损“1+1”志愿者形象的不良行为。

(二)志愿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办理收费案件。志愿律师参加“1+1”行动前原有的手头未结案件,应当在接到派遣通知时,如实向“1+1”项目办报告案件件数、案由和案件所处阶段,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服务协议事宜。

(三)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安全规定。因事请假,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和“1+1”项目办保持通讯畅通。

(四)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请假3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司法局批准;7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报“1+1”项目办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经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1+1”项目办审批。

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逾期将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第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1+1”项目主办单位每年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助待遇。

第九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志愿者违规违纪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审议决定,做出处理。

(二)“1+1”项目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志愿者违规违纪行为,经核实,可以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视其情节,分为: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解除协议,退回原籍。

(三)通报批评,并通报派出地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1+1”项目办将视其情况,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1+1”志愿者队伍等处分。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不按申报条件安排志愿者的生活和工作的,或不按规定制度管理和支持志愿者正常工作的,或容忍志愿者违纪行为并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项目服务资格,并视其情况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团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1+1”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4年2月10日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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