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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09-12-20 21:00:10
于建嵘: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2009-12-17 10: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于建嵘专栏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首先,其内容基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电话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即争取立功减刑。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庄是否犯下检方所控的罪行,还要等待法院的审判。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但从报道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它写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并且,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使未胜诉,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

  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辩护质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相比、和修订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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