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代表:推行从优秀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 |
2010年03月05日 07:30 来源:法制网 |
秦希燕代表进一步解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意见》,批复同意将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同时,推行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可以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能够更大范围地吸收合格法律人才,充实和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
推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秦希燕代表认为有四种可行性:
一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共同的属性,即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虽然这三者在法律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不一样,但实际上都是利用法律之武器,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具有共同的性质。
二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建立了统一的就业平台。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或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时,《律师法》也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法律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前提条件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了统一的就业平台。
三是优秀的律师转做法官、检察官,可以更为熟练地运用法律,补充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一般需要经过几年的历练和培训,方能真正地胜任本职工作。虽然,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存在素质参差不齐、法律实践能力不够等现象。律师在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后,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能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同时,在长期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熟悉和了解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因此,挑选优秀的律师转做法官、检察官,能够更为迅速的投入和开展工作,可以补充法官和检察官的队伍,提高其办案水平。
四是律师转做法官和检察官,也有利于推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交流和沟通。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共同点,但分工不一样,具体的职责也不一样。目前,我国三种法律职业人士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并不畅通,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也需要他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共同为我国法治建设出谋划策。推行从优秀的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可以促使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交流和沟通,从而可以进一步打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
“统一的司法考试只是给律师转做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种可能,真正实现这种流动还应当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调整。建议综合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政治和道德素养等因素,制定一套可行的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并保障其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后的合法权利。”秦希燕代表最后说。(记者张庆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
法 制 工 作 简 报
第三十六期
司法部法制司编 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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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批复同意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
8月1 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9]5号),批复同意将2002年以前经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以及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意见》指出,在遴选法官,检察官中,对已经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体办法,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意见》出台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就此问题征求了司法部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遴选的规定,从适用角度作出了补充性的解释及规定,明确已经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和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人员,不再要求他们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即可被列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从而可以进一步打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能够更大范围地吸收合格法律人才充实,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