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发布时间: 2010-03-17 08:51:22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者按:
社会法庭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一种调解模式,聘请在乡村德高望重、处事公道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针对婚姻纠纷、家庭赡养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以最快捷、不收费的独特方式调处矛盾纠纷。该项制度探索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独特的社会效果。本期刊发的两篇文章试图全方位的描绘出社会法庭的运作全景:探求社会法庭的创建背景、论述社会法庭的重要意义、规划社会法庭的理性建构、展示社会法庭的发展前景,以期能引发社会各界对这一改革举措的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从2009年4月开始,河南法院按照分批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新乡、郑州、许昌等地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截至去年12月底,河南已建立社会法庭1984家,选任社会法官19950名,调处各类纠纷17595件。
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探索,作为基层民主自治管理的新模式,作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创新与实践,社会法庭运行以来,以“便民、快捷、不收费、不结怨”的独特优势,成功化解了一批基层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了试点法院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党委、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良好效果。9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对河南社会法庭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这是一个好的探索,要总结提高,并加以推广”。
一、创建社会法庭的现实意义——破解法院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且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原因复杂。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法院受案数量出现“井喷式”上涨,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河南法院每年受理案件都在50万件左右,省高院2008年审结和执结案件数是2007年的2.7倍,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都在200件以上。二是“案结事不了”的问题突出。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消耗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挤占了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发展。
面对这两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内部增加编制或者加班工作等老办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创新思路,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从广大群众中寻求解决民间纠纷的新力量,探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我们受到一个重要的启发。我国经济建设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勇于打破对国家计划的依赖和国营经济的垄断,建立起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了大批社会资本和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实的经济基础。那么,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在司法领域,是不是也可以更多地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实际上,在基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确实有这样一大批人,德高望重、热心公益、处事公道、熟悉风俗民情,善于运用通俗的语言、简单的道理调处矛盾纠纷,是基层农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把这些闲散的、自发的社会力量发掘起来、动员起来、利用起来,由国家司法力量主导搭建一个平台,给他们一个名分,由他们出面去化解基层民间纠纷,既便利了群众,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这也正是我们创建社会法庭的初衷。
几个月的试点实践证明,社会法庭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当地人民法庭的受案数量都有较为明显的下降,有的地方下降幅度达到50%,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社会法官利用他们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对当地人情关系了如指掌、调处纠纷方式灵活的优势,以说和、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了一批上访老案,有的积怨几十年、当地政府、司法部门长年协调都没有解决的纠纷,也得到了彻底化解,有效促进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二、创建社会法庭的政治意义——建立农村民主自治的新模式
随着探索的深入和认识的深化,创建社会法庭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已远远突破了法院工作本身。从更广的视野、更高的角度看,社会法庭所蕴含的深刻价值和丰富内涵更在于,它是符合当前农村社会特点和现实需要的农村民主自治的新模式。
河南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可以说是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城务工、自创实业的蓬勃发展,农村的生产、生活情况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不仅成为独立自主的基本生产单位,而且已经成为农村基本的利益主体。农民的自立性、自主性大大增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民事纠纷,包括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因此而发生的。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这些冲突纠纷,已经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首要任务。显然,过去那种有事找大队、找乡村干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现有的纠纷处理方式中,司法诉讼耗时费力,行政手段过强过硬,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厌诉、以和为贵、不愿见官的心理,也不符合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创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农村基层治理新机制已经迫在眉睫。以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事纠纷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法庭,正是适应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适应农民自立、自主性增强,农户利益冲突和相应纠纷大量增多的新形势,而在农村基层治理方面的新探索。
党中央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充分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推进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视和要求。去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指示,要求“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是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庭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聘请当地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纠纷解决能力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纠纷,是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基层农村自治管理的新模式。同时,社会法官由当地群众推荐选举产生,以普通群众的视角评判普通群众的是非,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和处理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是基层民主自治的有益尝试。社会法庭的实践也证明,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人民群众完全有能力解决好自己的事情。
三、创建社会法庭的法治意义——法院能动司法的新举措
现代司法的功能分为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两种。司法的克制主义功能与自制型司法相对应,强调法律与政治的分离,侧重对司法权进行限制。而司法的能动主义功能与回应型司法相对应,关注社会现实,寻求司法自我矫正的机制,追求实质正义。
在现代法治发展的初始阶段,克制主义司法为公民法治意识的树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克制主义司法的缺陷日益明显,它的法条主义倾向导致法律思维脱离社会现实,常常使人们对结果公正的期待受挫、对程序公正产生怀疑。尤其是随着诉讼爆炸的到来,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诉讼的严重迟延和高额的诉讼费用,也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多有不满。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司法规律调整司法的功能,对能动主义的司法功能更加重视和青睐。能动主义司法改变了过去人们对法院功能的狭隘认识,即法院不能包揽所有的社会纠纷,法院解决社会纠纷也不仅限于诉讼和判决的形式。法院的功能应进一步扩大和转变,承担起促进、协调和指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从而使法院真正成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西方主要国家掀起了一股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司法的社会化和法院调解的社会化。司法社会化指在保证司法的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纠纷解决功能开始向民间和行政机制让渡。在现代西方国家,人们一般已经不到法院去解决邻里之间的小纠纷或家庭内部纠纷,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逐步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其解决纠纷的数量和比例远远大于诉讼。法院调解的社会化是司法社会化趋势的一个具体反映,调解人主要是律师、有名望的人等非法院人员;调解场所可以在法院,也可以在法院之外;法官不参与调解全过程,但指导整个调解。
可以说,创建社会法庭,在法院之外,在诉讼程序之外,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调处民间纠纷,并通过司法确认建立起与国家司法的有机衔接机制,与当前世界范围内司法改革的司法社会化、法院调解社会化趋势殊途同归,是法院能动司法、积极寻求和引导社会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
四、创建社会法庭的社会意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平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主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行动。
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司法领域同样如此。社会法庭建在乡村,社会法官来自农村基层,在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上,这些由当地的退休干部、退伍军人、老党员、老支书等人员组成的社会法官,往往比党政干部、比职业法官更有优势。首先,社会法官长期在当地工作、生活,在群众中更有威望,同样的一句话、一个道理,由他们说出来要比党政干部、比法官说出来效果更好。其次,社会法官调处纠纷的方式更灵活、更家常,群众更容易接受。最后,社会法官对当地的风俗人情了如指掌,对家家户户之间的矛盾纠葛清清楚楚,更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更有利于找到矛盾的症结,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尤其是在解决一些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分配引发的纠纷和宅基纠纷、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时,更能有效发挥他们熟悉情况、在村民中说话有威信的独特优势,及时妥善地予以化解。创建社会法庭,使国家的司法力量与群众力量有机衔接,充分配合,能够真正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力量。这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平台,也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实践。
周永康书记指出,“没有突破就不叫改革”,“正确的改革思路和办法来自于实践,来自于人民群众”。作为河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探索和创新,社会法庭工作受到了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坚定不移地推动社会法庭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