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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执业律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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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何完善执业律师责任保险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6-9 16:13:49
如何完善执业律师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 10时42分 来源:法制日报 杨日华 吕雪娟
从宏观层面来讲,笔者建议由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
从指导原则上来讲,要既统一投保,又区别对待。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并不是搞一刀切,而是既有统一,又有区别
从政策层面来讲,要整合资源,扶持不发达地区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专家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1996年《律师法》出台,其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将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上升至法律的高度。2002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司法部《2002—2006律师业五年发展纲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是我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
近十年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各地律协的组织下纷纷投保,其中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海南、陕西、四川等省市的投保率较高。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在现阶段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一、各地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投保率低;二、除了几个直辖市以及个别省份外,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大多是在各个地级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购买,投保情况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其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愿意提供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较少。不少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律师业是高危险行业。因此,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少,使得律师在投保时选择余地小。其次,保险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目前保险公司并未针对律师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多种可供律师选择的保险产品。再次,保险条款格式化,限制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最后,欠发达地区投保问题尤其多。欠发达地区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存在多重困难,其主要原因是:一、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少、业务量小,投保金额不高,保费少,对保险公司缺乏吸引力;二、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迟缓、规模较小,面对庞大的保险公司,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缺乏对等的谈判实力,致使双方就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宜的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计划流产。三、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业务量少,收入不高且不稳定,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一个经济负担,致使律师不购买或以较低的标准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首先,律师执业的高风险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行业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律师业的高风险性,律师业的高风险性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也就是说,一旦开始从事这一专业领域,即应被认为是具备了这一专业领域工作所必须的最低基本能力,其在执业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专家责任。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是无法对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判断的,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律师行业的专业性质和特点及其对律师义务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律师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其次,在新形势下,律师执业责任风险正日益增加。通过曾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列为维权第一案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恒基大厦服务合同纠纷案”,可以看出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在新形势下正在不断扩大,主要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项目周期长、标的大,使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也相应提高。二是法律的滞后性、保守性和经济生活创新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律师执业面临重大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是客户与法律服务项目的双重需求。随着整个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人们总是想尽办法化解、控制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法律服务领域也不例外。客户在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以保证其活动的合法性并预防法律风险的时候,也考虑到律师法律服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故律师执业责任险也是客户在购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防范法律服务风险,保障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同时,要真正防范律师在重大项目法律服务中的执业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因此,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是法律服务项目自身的需求。
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充分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充分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执业责任,在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或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从而将赔偿责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有利于提高律所管理水平、增强律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原因:一方面,为降低律师执业责任发生概率、减少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般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当地律师协会进行座谈,并就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在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之前,一旦发生律师执业责任事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般倾向于选择和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以减少事故给律所和律师带来的不利影响。
再次,有利于促进各地律师业的平衡发展。目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不平衡,其根本解决有赖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这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短期内,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律师业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能够促进各地律师业的平衡发展。
最后,有利于推动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因此,在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转型的过程中,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就无法真正实现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
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策
从宏观层面来讲,笔者建议由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此种方案的好处在于:有利于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效果。同时,这也有利于为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展提供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省级律协统一投保不仅使全省律师在执业责任风险控制上处于相同的起点,还会获得同等的待遇。
从指导原则上来讲,要既统一投保,又区别对待。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并不是搞一刀切,而是既有统一,又有区别。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律师数量占全省律师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粤东、粤西、粤北等地经济较为落后,法律服务业不发达,律师总量少。故省级律协统一投保,是统一代表全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和保险公司接触、谈判,统一确定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及条款,统一争取扩大保险理赔范围、限制除外责任,统一优化保险理赔工作流程、提高案件理赔效率,借此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优的保险效果。
从政策层面来讲,要整合资源,扶持不发达地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致使律师业在不同地区发展差距较大,所以,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更需要发达地区律师同行的扶持和帮助。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使省内欠发达地区的律师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优的保险效果,这本身就是对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极大支持。另一方面,省级律协在统一投保时,也可以在经费上对省内欠发达地区做出倾斜安排,使其少交甚至免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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