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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调解“十诫”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8-21 11:33:34
调解“十诫”
2010-8-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美)思沃茨维斯基 翻译/于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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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期的行政调解工作中,我总结了十条必须遵守的诫律。

  诫律一:

  清除你面前所有的“挡箭牌”。换句话说,要让你的代理律师变换角色,让他明白他应发挥的作用,而不能让他为你做主。

  常言道,律师是出色的法律仆人,但不是出色的纠纷解决人。

  诫律二:

  纠纷解决者不应该在纠纷中持有偏向某一方的立场,但要为双方当事人的未来着想。

  当事人一是要看看纠纷的结构,二是要搞清楚自己衡量成功的标准。

  换句话说,你所想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对灾难的最佳应对措施,而且这种灾难本可以避免。

  诫律三:

  花钱难买好关系。要根据纠纷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解决纠纷,这远远胜过为改善关系而无原则地妥协。

  花钱买平安,结果只能买来更多的问题。

  诫律四:

  试着让自己扮演一下对方的角色,进行换位思考,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们,但你不要变成他们。你需要去了解对方,但是你必须追求你自己的最大利益。

  俗话说,穿上别人的鞋子走上一会儿是可以的,但不要把马拉松走完。

  诫律五:

  明白你在和解谈判中的最佳选择方案是什么,要考虑的内容包括:有形成本(直接的金钱成本)、无形成本(关系成本)、交易成本(胜诉的成本)等。

  诫律六:

  解决纠纷可能意味着你将心甘情愿地说声对不起。

  很多纠纷说到底或多或少就是一个“尊重”问题,或者与“尊重”相关的感情问题。

  通常说来,人们首先应当为发生纠纷而道歉。

  诫律七:

  信息共享。隐瞒信息会造成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使当事人不能对最好的解决方案作出正确的评估。

  俗语道,别让盲人骑瞎马。

  诫律八:

  通过教育来预防纠纷。要向人们宣讲法律,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要进行持续的培训。

  西方俗语道,一两预防胜过一斤诉讼。

  诫律九:

  把握适当的界限。人们通常会就其所拥有的东西进行辩论,例如他们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就会辩论法律问题,如果他们有事实依据就会辩论事实问题,如果他们什么都没有就只能拍桌子了。应当谨记,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果你不给那些敲桌子的人点颜色看看,蛮横无理、粗鲁暴力将占据整个调解程序。

  一定要用说服代替胁迫。

  诫律十:

  当使用一切手段均不奏效时,便可以把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然后尽量寻求和解。

  最常用的话就是“是魔鬼让我那样做的”,或者用“我是鬼迷心窍了”来道歉。

  (作者系美国联邦劳资关系署总法律顾问)

2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8-21 11:36:53
调解不起作用之十大原因
□(美)坎特雷尔 翻译/于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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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调解员,我也经历了一些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过程。有时,调解不成并不是因为双方有根本的分歧,而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调解人自身的问题。归纳起来,共有十大原因,倒序排名如下:

  第十,当事人在参加调解前用了不少时间观看电视上的“庭审电视剧”节目。

  (当事人不了解调解程序,也从未被普及调解程序方面的知识。)

  第九,当事人厌恶调解室里摆放的旧杂志甚至是1989年出版的体育画报。

  (当事人没有意识到经常需要在调解上花费很多时间和努力才能有结果,因此当事人没有制定相应的调解计划。)

  第八,调解人提供的午饭是墨西哥绿辣椒砂锅,而律师坚持午饭时要有豪华工作餐。

  (当事人和律师需要以“一切为调解让路”的原则对待调解,把调解放在第一位。将注意力放在调解之外的享受和情趣上,会失去协商的动力,错过调解中的焦点。)

  第七,木呆呆的律师。

  (调解并不能替代律师该做的事情,如对案件和法律的分析、规划。调解可以帮助律师从委托人的立场去辩护,但不能取代辩护的必要性。)

  第六,过于聪明的律师。

  (律师在调解中的言词不应该太过分。过于聪明与过于木讷同样糟糕。)

  第五,调解场所周围没有卫生间和吸烟室。

  (此事不言自明。调解过程中应该减轻压力,甚至允许满足某些特殊需要。不应当让当事人只是为了解决“内急”而中断调解。)

  第四,一方当事人认为,和解便是意味着与虎谋皮。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缺乏诚信。)

  第三,当事人期待着出现在面前的调解人就像圣母一样,否则就感到失望。

  (不切实际的期待。)

  第二,参加调解的代理人所拥有的权限是,只有在另一方被大卸八块、油水榨干之后,才可以接受和解方案。

  (缺乏适当的授权。)

  第一,律师在开场陈述中言称,他的委托人的案件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就像侏罗纪公园里的恐龙对待小动物一样,处于绝对优势。

  (过分热衷于辩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案件中的薄弱环节。)

  (作者系美国德克萨斯州律师、知名的认证调解员,自1992年以来已经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调解过无数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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