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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律师边缘化问题严重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亟待制度化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8-31 17:43:51
律师边缘化问题严重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亟待制度化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09时06分        来源:方圆律政  王丽    
 
  “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存在一种‘致命的自负’,即绝对相信通过公检法自身的内部改革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不需要特别依赖律师。赵作海冤案再次为这种自负敲响了警钟,刑事司法改革必须高度重视和吸收律师的力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律师如是呼吁。2010年8月29日下午,由检察日报《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化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数十位司法系统领导、著名法学家、优秀律师齐集一堂,就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化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打破律师边缘化是刑事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认为,目前刑事司法改革并不如人意的关键原因是,我们对司法改革存在一种错误理念,即相信仅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需要依赖于律师。基于这种理念,中国律师被置于司法改革舞台的边缘,甚至都不在舞台上。即使在舞台上,也大都是为了“配合”司法改革。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陆续发生,已经宣告了仅以公检法为主导的刑事司法改革失败。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的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因此,如果不将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重要力量,使其在司法改革中与公检法享有同等的地位,并据此设计律师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难免还会出现下一个“赵作海”。他呼吁尽快建立一套从侦查到审判阶段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刚性制度,从程序上确保司法机关重视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对不履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和个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为波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改革可以说是为律师进行的,而律师制度是法治的本质和基础制度的一种。随着法治进一步的发展,律师扮演的角色必然会越来越重要,律师可以直接参与事情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大区别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刑事司法改革离不开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旨在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而规范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需要律师来实现,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就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樊崇义教授认为,我们的司法理念在律师辩护制度的认识上尚有偏差。樊崇义说,现代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三大诉讼职能政策: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缺少任何一种职能的诉讼都不是健康的诉讼,是不发达的诉讼,但我国的辩护权与另外两大权力的差距还很大。

  樊崇义还认为,律师边缘化是问题的关键。在司法改革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关系、刑诉法修改和制度的关系中,我们国家关于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总体上的评价是对的。但律师边缘化的问题确实也很严重。律师被谁边缘化了呢?律师被我们的制度、被权力机关,也被律师自己边缘化了。

  辩护律师的声音在冤案中缺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副处长张寒玉介绍说,有关机关在做案件复查时发现,许多错案中没有辩方的声音的记录,有的是律师意见没有获得重视。张寒玉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法律原因就是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但是没有规定配套的制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则系统地介绍了刑事案件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状况。李贵方说,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在法律上基本是空白;实践中,律师除了提供些咨询建议以外,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的机会。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但实践中,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但是有的辩护律师不愿意提出意见说,其最大的顾虑是补充侦查制度;如果律师提出意见,侦查、检察机关据此补充侦查完整了,律师就将自己陷入被动。审判阶段,法官、检察官对法庭调查的理解有偏差,现在的法庭审理注重法庭辩论,不重视法庭调查。法庭审判实际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庭调查而不是法庭辩论,因为在法庭调查的时候,如果控辩双方对关键证据、有争议的事实都争清楚,法官的判断就容易做出了。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虽已明确表示,死刑复核需听取律师的意见,但这离真正落实还有距离。如果想让律师的意见审判阶段发挥得更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判决书充分反映律师意见,这样,审判人员必然会认真的考虑律师意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介绍说,律师辩护在司法中的作用,各国的有关研究都是从两层面入手的,一是从律师的辩护活动或者辩护行为的角度看律师,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阅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要求对强制措施的意见等活动。第二个层面是针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尤其是律师为审判阶段的辩护所做的准备。即,对律师辩护行为与结果惊醒评估。我们通过对这两者的研究发现,律师不能说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也不能说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只能说,律师起的作用还不充分。

  熊秋红指出,律师要在刑事诉讼中起更大的作用,从国际层面来看,律师辩护就需要达到六个字:平等、及时、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罗猛认为,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现在这种不均衡局面重要原因。罗猛介绍说,现在有些侦查部门要求诉讼文书的内容,不能过于简单而要做详细的说明,这非常有利于对律师意见的采纳。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纳入刑诉法的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鲜铁可认为,对侦查、起诉、审判、申诉等各个环节系统化地建立一套完善的听取辩护律师的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对此也表示赞同;王守安认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议题可以考虑纳入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的考虑范围。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建议刑事诉讼发的修改考虑纳入以下内容:有关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渠道;公诉机关在重视律师意见义务法定化;如果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能不能给律师一个反馈,比如,适用专门的通知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说,北京法院系统对案件有个评查制度。法院每季度都要抽取法官审理的一个案子进行评查;对于律师提出意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如果没有反映,或者对于很关键的律师意见,法官没有理会,导致认定为有问题的案子,要被拿到案件评查委员会进行评查。这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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