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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9-7 13:20:47
法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010-9-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扬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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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法官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一种责任。

  笔者接触过这样一起民事案件:一对亲兄弟因日常生活中一点小事发生争吵,进而动起手脚,弟弟把哥哥打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哥哥一纸诉状把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1万元。弟弟得知消息,在法庭立案的第二天,便将家里两个未成年女儿寄住在外婆家,自己带着妻子外出打工,致法庭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也未尝不可。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兄弟俩对簿公堂的事一旦传开,不仅不利于矛盾化解,甚至可能因打官司加深兄弟间的怨恨,事与愿违。为此,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通过频频发送短信以法析理,告知被告方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弟弟终于打消顾虑,兄弟俩在法庭外,经法官耐心调解,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人和。

  再有,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丈夫或妻子一方到外地打工,在没有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过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仅从司法程序上讲,法官的工作没有问题。过一段时间,外出打工的丈夫或妻子回来了,发现法院已判决其离婚,甚至于已再婚。为此,一方提出以前还有共同债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等,要求法院予以再审。

  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仅仅做到了依法裁判,并不能必然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定纷止争,才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需求。因此,人民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

  关系民生的事,就是天大的事。我们欣喜地注意到,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积极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掌握当事人的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开辟了网络法庭、进行短信调解等,用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让身处两地的当事人在网络上对证、质证,开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判决。这样就真正做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审理案件中,应主动承担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和职能,满腔热情关心群众,情法兼容,要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科学司法,正确合理地解决规范冲突,积极能动地填补法律漏洞;要把法律吃透,把案情和争议焦点吃透,结合具体案情,考虑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真正解决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培养敬业精神,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天下之事必作于细,古今之事必成于实。司法办案、定纷止争亦是如此。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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