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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日本的律师兼职调停法官制度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9-20 23:28:31
日本的律师兼职调停法官制度
张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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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由于上世纪末泡沫经济的崩溃,社会上各种纠纷大量涌现,基层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无力调和的巨大压力。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启动了第三次司法改革浪潮。其中,选任执业律师到法院作为兼职调停法官的机制便是一环,且效果良好。

  2003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创设兼职法官制度的民事调停法、家务调停法修正案。所谓兼职法官,也称非专职法官,指律师仍然拥有执业律师的身份,以非专职的形式,每周一次,担任地方裁判所或者简易裁判所的民事调停官、家庭裁判所的家务调停官,并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力主持调停的制度。兼职法官由最高裁判所任命,被选任的律师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法院仅仅从事民事调停工作,任期为两年,可连任。当年全国有30名执业律师被非专职法官录用。在名古屋有3名民事调停官被简易裁判所录用。他们每周二、四、五在法院办公,负责简易裁判所的民事调停案件。

  据资料显示,1990年日本全国受理调停案件61007件,1995年受理130808件,2002年增长到489955件,2003年受理615313件。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到,日本上世纪80年代末泡沫经济崩溃后,纠纷呈现高速增涨。在2003年达到顶峰,受理了约60万件调停案件。同年,国会对民事调停法进行修订,增加了兼职调停法官制度。此后,社会经济趋于稳定,调停的案件数量也逐年递减。2004年受理440724件,2007年受案255565件,2008年受理150161件,2009年受理108615件。

  客观地讲,关于设立兼职调停法官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

  其一,民事调停案件每年快速增长,若借助经验丰富的律师充当“兼职法官”可充实民事调停的力量,从而大幅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民事调停的主持者是由法官和调停委员组成调停委员会。调停委员主要是民间委托,对象多为律师、大学教师、公司经营者、房地产估价师、建筑师、医生、退休的公检法人员等。

  民事调停案件涉及的范围很宽,如土地建筑物的出让、借贷纠纷、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相邻权(噪音和光照)纠纷、建筑纠纷、医疗事故等等。调停在日本是最贴近国民的、最容易利用的纠纷解决手段。然而由于案件特别多,法官们又特别忙。在日常调停中,调停法官往往是全部委托调停委员代办,法官自己很少在场。调停委员在听取双方对事情原委的陈述后寻找解决方案,然后再向法官报告的这样一种操作流程。

  从调停委员的身份看,他们大多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事实进行认定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是,他们真正处理案件时仍会力不从心,这缘于对法律的不精通。相对而言,律师担任非专职的法官主持调停就更为适合了,尤其是在某一领域有着专业背景的律师(日本有着5年执业经历的律师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技能要求律师对法律程序比较熟悉,法律判断比较准确,对当事人双方的心理也有比较准的把握;另一方面,有了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事实认定上运用自己的经验加强与双方的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调停方案。

  其二,有利于那些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加入到法官队伍中来。

  我们知道,如果法官具备了丰富的社会阅历,就能更好地知晓民间冷暖和体察社情民意。因此,具有多年律师经历的法官也就更易接受律师提出的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诉求,更能公正周全地处理某些疑难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然而,日本法官产生的通常程序是,先要司法考试合格,再经过司法研修,之后被法院录用为法官。实际上,走这条路的很多人都是大学毕业后复习司法考试考上的,他们到成为法官的期间,几乎没有其他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即便是成为法官后也是每天往返于宿舍和法院之间,基本上不会有不同寻常的人生感悟和社会经验。可是,纠纷的本质是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所引起,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让缺乏社会经验的人解决纠纷是不明智的。因此,选任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优秀律师成为法官是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即从法院角度来看,并非所有担任兼职法官的律师都最终成为法官;从律师角度来看,若要舍弃之前苦心积累的人脉关系,直接转到法院这个看似熟悉其实陌生的崭新环境工作是需要下大决心的。也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民事调停法》规定了两年的非专职法官任职期限,兼职法官们在这两年期间内大可认真考虑是否要成为专职法官。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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