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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妥善处理宅基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2-1-15 0:43:44
妥善处理宅基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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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有着较强的乡村意识,从古至今“宅基地”纠纷不断,以至于古人便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劝解宅基地纠纷佳话。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南乐县基层法院为例,2009年受理此类案件28件,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16件,2011年上半年共受理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14件,均在南乐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左右徘徊。由此看来,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着,应引起广泛关注,不进行专门研究并制定解决措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案件特点

  1.当事人持有宅基证的人数比例低。据统计,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70%以上的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证,没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

  2.案情复杂、牵扯面广。在农村宅基证换证过程中,常常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记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而引发宅基地纠纷,还有就是因继承而发生的宅基地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常常牵扯多家、多户,甚至时间久远。

  3.证据杂。个别农村因矛盾多而导致换村干部频繁,常常这届村委会决定的事和上届村委会的决定相抵触,以至于出现不同年代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多份证明材料之间相互矛盾,亦多次出现民国宅基地使用证作为证据出示的情况。

  4.调解难度大。农村宅基地纠纷多是经村委会、民调委员会和乡政府处理而久拖未果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甚至还曾经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等其他诉讼纠纷,这类案件通常积怨深、对立情绪大,法院的调解工作不好开展。

  5。判决后执行难度大。个别案件当事人“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情绪大,不计较官司输赢,只是为了和对方对抗到底,对已有的政府生效处理决定拒不执行,却仍付诸诉讼,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如遇强制执行将引发非正常信访。

  二、原因分析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办理宅基证。在新宅基证更换过程中,村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认为宅基地自己长期使用,不办证也不会有闪失,为节省20元的工本费,虽然符合建房条件,事先却不履行审批手续,自作主张进行翻建、新建或调换,以致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个别村干部法律水平低,家族意识严重。个别农村的村干部常常是村内某一大家族的家族长担任,或几个家族推荐人轮番担任。如此一来,某家族推荐的干部常常站在自己家族的立场考虑问题,在出现矛盾的时候也站在家族的角度处理问题,以至于出现这届村委会推翻上届村委会的决定,或做出相矛盾的决定。此外,某些村干部法律水平不高,对村民的建房申请不查详审细,而导致在同一宅基上,答复多人;有时对于自己亲朋建房申请不作认真的集体审查、讨论,私自将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宅基地批给或者预留。

  3.个别案件当事人“应肯花钱给公家,不能让你一分”思想严重。个别宅基地案件之所以难以调解,是日常生活矛盾升级的结果。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这些矛盾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出现“斗气”现象,有时宅基地纠纷只是一个导火索。从现有的宅基地纠纷案件证据来看,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曾因矛盾纠纷有110报警记录,但一时的罚款、拘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矛盾继续存在,对簿公堂只是为了“斗争到底”,根本没有调解的余地,法院判决后更是拒不执行,如遇强制执行只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非正常信访案件发生。

  4.个别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宅基四至登记不准确。个别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宅基地时,不注重勘查现场,不作认真复核,纯属依靠当事人或村干部诉说进行登记填充,以致造成个别宅基证登记边界交差、误差。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相关法律意识。数百年来,农村宅基地“祖传”意识在广大群众中根深蒂固,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改变群众的这种意识,对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尽量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案件“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群众了解和认识宅基地的性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和谐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宅基地纠纷,不仅能够有效息讼止争,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中和睦相处,还可以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稳定社会秩序。法院在调解时应为当事人充分进行利害关系分析、权衡利弊得失,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促成纠纷化解。同时,积极借助外力推动,要建立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例如,河南法院正在开展的“社会法庭”工作,就是由对基层工作比较熟悉、在基层有威信的老党员、老干部担任社会法官,出面做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法院做司法文书确认。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应正确引导,谨慎处理,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纠纷,有效化解纷争,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限度,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积极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建议相关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行为,以事前救济为主,以事后惩治为辅,重在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相关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村内约定俗称、风俗习惯等因素,加强对宅基地办证过程中四至的勘察、测算,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宅基地纠纷。

  (课题组成员:马鸿斌 赵同顺 安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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