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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意识的三个层次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2-8-3 21:20:56
法律意识的三个层次
□ 刘 宏 李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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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人的日常话语中,法律意识是一个十分惯用的词汇。法律人常常痛感国民法律意识不高,难以形成知法、用法、守法、尚法的法治环境,这是制约当下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然而,却很少有人认真思考法律意识究竟何为。笔者以为,从日常法律实践来看,法律意识主要包涵最为重要的三个层次:

  一曰权利意识。这是法律意识的初阶。德国磨坊主为了捍卫自己的破茅屋,坚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是权利意识最为生动的写照。德国法学家耶林高呼,你“必须用你头上的汗水结晶去换取你的面包”,你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成为法治建设初期的最强音。在今天这个权利话语勃兴的时期,“为权利而斗争”似乎已不合时宜。其实不然,只是今天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而已,你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你可以在权衡实现权利的成本之后做出自由的选择。但无论你做出何种选择,你都必须拥有捍卫权利的意识,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别人:“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你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你可以建高楼,但你不能妨碍我沐浴阳光和眺望风景”。你还必须抓紧时间捍卫被侵害的权利,因为这个世上没有无期限的救济权,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床上睡大觉的人。

  二曰证据意识。这是法律意识的进阶。有权利必有救济,然而,实现救济之路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在法律帝国里,法官不相信眼泪,只相信证据,所以你必须用证据说话。你心中的道德律只是你头顶的永恒星空。它可以在传统熟人社会让人们彼此相处和谐,却无法在现代陌生人社会为你提供稳定预期。你必须记住法国学者涂尔干的忠告:“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是很淡薄的。只有那些最基本的准则才以某种力量铭刻在他们的心目中。”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尤其是当你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时,受到种种物质利益的刺激,诸如不得违约、诚实守信等道德信条就可能被人抛之脑后,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趁虚而入,让你“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出。因此,如果你去超市购买奶粉,你最好也要保存小票,因为说不定你买的奶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你要为别人提供一笔借款,即便是朋友你最好也要立好字据,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借款人定会如约还款。“先小人后君子”尽管有些不近人情,但却是一种无可奈何的理性选择。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那著名的“坏人理论”所揭示的:倘若你们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别的什么,你们得以一个坏人的眼光看待它,坏人仅仅关心根据这一法律知识做出预计的具体后果,这不像好人在模模糊糊的良心约束之下,要为他的行为找寻根据,无论这些根据在法律之内还是之外。

  三曰守法意识。这是法律意识的高阶。真正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中。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用死向后世诠释何为守法意识;亚里士多德在反思中指出法治的要义在于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不论职位身份,不分贫富贵贱,都是法律的臣民,都要服从法律约束,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在法律程序穷尽之后安定下来,尊重司法裁判的安排。这种守法意识在更高层次上是一种守法精神,它不是受迫于“主权者的命令”,而是发自于“习惯性的服从”。一如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所言:“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同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法律意识的三层涵义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三者俱备,方可谓健全的法律意识;而国民法律意识健全之时,必是法治建设成熟之日。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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