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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提供搜索链接和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责任区分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8 16:36:49
提供搜索链接和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责任区分
——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盛世公司诉聚力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2010-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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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应以其是否明知或应知提供搜索链接的作品侵权为限。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由个人上传的影视作品,服务商应当对权利来源进行审查,怠于审查的,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案情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拥有电视剧《结发夫妻》的著作权,2008年12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www.youku.com)上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在其网站(www.pplive.com)上链接了合一公司的播放网页,使其网页的访问者可以直接点击进入聚力公司的网站在线观看上述作品。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万元及为调查两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系在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上播放,合一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站,对于影视作品的权利审查应施加较高的注意义务,合一公司怠于审查,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理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被告聚力公司只是在网站上提供了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未对作品进行编辑,亦未制作榜单予以推荐,现已删除了对涉案电视剧设置的链接,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三条可以免责的情形,不应承担责任。2009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合一公司赔偿原告盛世公司损失1.6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评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对于搜索链接网站和视频分享网站的免责条款中,均有对于提供的作品,网络服务商并不明知或应知的,服务商可免责的规定。实践中,网络服务商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是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因其提供搜索链接的视频内容并不在自己网站上,其无法实际控制该视频的内容,故判断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应从其是否在网站上对侵权作品进行编辑、制作榜单推荐等角度审查,若网站并未实施这方面的行为,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法院的诉状后又及时断开相关作品的链接的,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对于视频分享网站,侵权作品虽非网站上传,但用户上传后,作品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故网站对侵权作品是能够控制的,视频分享网站对于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应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对影视作品,视频分享网站往往将影视作品单独归类,对于专门从事视频分享业务的网站而言,其应当明知个人是无法获得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的,故对于由个人上传的影视作品应当明知系侵权作品,网站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侵权作品在网站上的传播。因此,现在视频分享网站上普遍采用的允许个人用户上传影视作品的经营模式本身就为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视频分享网站应当改变这种经营模式,才能避免诉讼风险。随着针对视频分享网站诉讼的增多,视频分享网站亦正视到该种经营模式存在的缺陷,正在逐渐调整中,如土豆网专门设立了“黑豆频道”,该频道中的影视作品均由网站自行上传获得合法授权的作品,土豆的个人用户无法上传。可见,法院的判决起到了规制视频网站的作用。

  本案案号:(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3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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