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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谈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民交叉的三种状态及处理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6-3 0:10:46
谈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民交叉的三种状态及处理
2010-6-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谢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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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行民交叉的情况,归纳起来一般有三种状态,即相互独立状态、相互相容状态、相互交叉状态。审理涉及行民交叉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认真分析该行民交叉是处于哪一种状态,而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分析处理。下面试举例阐述这三种状态及处理原则。

  一、对相互独立状态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所谓的相互独立状态,是指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时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联系,虽然这两个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但是,它们之间没有联系,相互独立,不会互相影响。对于这种状态,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就行政问题进行审理,对于涉及的民事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如,原告陈某有“福文堂”、“文明堂”两处房屋,均处于高速公路经过的线路上,原告的“福文堂”在红线内属于征用范围;“文明堂”不在红线征用范围内。原告对被告县政府征用“福文堂”房屋安置补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原告认为“文明堂”在高速公路边,高速公路建成后,对其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也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安置补偿。

  对于“福文堂”属于行政征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于“文明堂”,被告没有实施行政行为,没有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原告提出由于高速公路建成后,对其“文明堂”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这是一个涉及相邻权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出现的行政和民事问题,是处于相互独立状态,该民事行为和本案要解决的行政补偿没有任何联系,不会互相影响。因此,该民事行为不是行政审判的范畴。对于该民事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对相互相容状态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所谓的相互相容状态,是指同一个法律事实中同时包含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该法律事实既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也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会互相影响,因为它们都是居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但是,它们也有一定区别,因为它们都是从不同的法律视角下的结果。对于这种状态,在行政审判中应该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加以评判,既要考虑其区别,又要考虑其联系。

  例如,原告环球房地产公司因销售商品房与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都作了规定。由于环球公司不能按期交房,即单方制作了一份《补充合同》,规定:环球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购房户一部分人民币,作为延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而购房户同意按现有条件交房,并承诺放弃继续要求甲方延期交房赔偿的权利。并要求购房户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签字,否则,不予交房。有部分购房户签订补充合同后,有个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补充合同》,并按实际违约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补充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判决驳回该购房户的诉讼请求。有的向工商局投诉,被告工商局认定:环球公司属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赔偿,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环球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居于同一法律事实,即《补充合同》,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救济渠道而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有区别,民事审判认定《补充合同》有效,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目的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工商局认定《补充合同》违法,是从行政法律的角度出发,目的是确认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两者并不矛盾。同时,两者又有联系,民事审判确认《补充合同》有效,表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这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这对被告处理行政案件在确定环球公司的违法所得有一定影响。因此,在处理行政和民事问题处于相互相容状态下的行政诉讼案件,应从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视角出发,既要考虑其区别,又要考虑其联系。

  三、对相互交叉状态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所谓的相互交叉状态,是指该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它们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互为前提,互相影响。交叉状态和相容状态的区别在于,相容状态是同一个法律事实中同时包含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该法律事实既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也受民事法律的调整,而交叉状态是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对于涉及相互交叉状态的行政和民事问题,对行政问题的审理应当中止,并告知当事人对涉及的民事问题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后再恢复行政诉讼。

  例如,1997年12月12日原告卢某因无能力偿还信用社的贷款,将自己的房屋典给谌某,典屋文约约定:典价 19万元,典房期限为5年(从1997年12月12日至2002年12月11日止)。超过典房期限,房屋产权归谌某所有。2003年1月,因典期届满,谌某办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手续。同年1月15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7月24日原告认为原来签订的典屋文约无效,自己有回赎权,房屋产权登记和发证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出现的行政和民事问题,是处于相互交叉状态。原告虽然是针对房屋产权登记和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同时提出了对典屋文约的效力和回赎权问题,而后者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审判要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并不能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评判。行政审判的结果也不能阻滞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法律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否成立,关系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是房屋产权登记和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实质内容,影响行政审判的结论,该行政审判依赖于民事审判对典当关系的确认为前提。如果行政审判撇开典当关系,就必然导致其结论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对于涉及相互交叉状态的行政和民事问题,对行政问题的审理应当中止,并告知当事人对涉及的民事问题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后再恢复行政诉讼。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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