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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0-23 21:20:00

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科学发展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成功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各项改革的根本保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不仅是客观公正确定中标候选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而且是招标组织机构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内在要求,也是评价政府采购结果的根本标准。对此,笔者认为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就须在评标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要树立科学的评标理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必须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充分认识评标工作在整个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树立与其相适应的科学评标理念。一是树立评标工作决定采购结果成败理念。这就要求:首先,要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的组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评标中所用的表格等都要事先准备妥当。其次,要组织引导好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认真细致评标。二是树立客观规范评标的理念。这就是要求评委要树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事先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客观评标,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评标结果公正。三是树立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理念。评标工作中的统筹兼顾就是指既要注重评标质量,又要注重评标效率,同时还要注重评标结果的可行性和后期的可操作性,满足采购单位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评标工作。

要用恰当的方法选择评标方法。在日常工作中一般采用以下四种方法来选择评标方法:一是采用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采购项目来选择评标方法。一般来说,若采购的项目属于标准定制货物及通用服务项目。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购置、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则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他两种评标方法,不仅程序复杂,评标时间长,而且没有实际意义。若采购项目属于非通用项目,个性化技术、商务指标复杂,且有特殊要求,则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因为最低评标价法不能保证所购商品的技术要求,性价比法也不能保证所购商品的特殊要求。如知名品牌和不知名品牌,质量可能差不多,但价格差别确实较大,若按性价比法来评标的话,肯定是不知名品牌中标,所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比较恰当。二是采用因素法。就是通过看何种因素为主要评标因素来选择评标方法。若以价格为主要评标因素,则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综合评分法。因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要求有技术、价格、供货时间、供货方式、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及售后服务等,而要满足这么多要求,就势必要选择综合评分法。若以采购人想买到最好的东西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性价性法。因为性价比法是以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所得出的商数最高,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这样既保证了价格,更保证了价格以外的各项性能要求。三是采用对比法。当采购人采购非通用物品且无特别要求时,拟通过事先选用除最低评标价法以外评标方法的对比,来确定选择那种评标方法,即是综合评分法好,还是性价比法好。具体操作办法为:一是比较认同度,通过比较选择认同度多的那种评标办法。二是比较价格分值所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值)。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是货物项目总分值的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的10%—30%。就某一招标采购项目而言,若其价格分值的比重确定比较困难,则不宜选用综合评分法,反之,  宜选用综合评分法。因为在同等采购要求下,选用综合评分法无论在操作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优于性价比法。四是查阅法。亦称经济法,就是通过查阅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或政府采购案例,或凭招标采购经验来确定。具体做法是招标采购单位有相同或相近的招标采购案例,可直接参照以往的选择,或者查阅本单位平时所收集政府采购案例,或政府采购专业媒体的案例。此外,还须注意3点:—是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就应明确说明,而不是开标后确定;二是评标方法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三是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方法。

要营造专业透明的评标定标环境。一是要建立以“四个系统”为核心的专业评标区。在专业评标区设置“四个系统”,实现专家与供应商不见面,专家与专家之间不见面的评标定标格局。这“四个系统”是指:①监控系统,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制作成光盘以备案查验。②屏蔽系统,对所有手机、BP机等信号实行隔绝,评标区与外界的无线信号完全屏蔽。③会务系统,评委会成员之间以及评委会成员和供应商的联系均通过评标区专用的会务系统,在不见面的情况下,通过兼有可视、录音双功能的电话交流。④变声系统,在使用时,专家和供应商的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声音在接听时均发生实质性变化。二是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三是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和招投标的程序咨询评委,评委必须予以回答。这样,对评委会也起到监督的作用,增强其评审行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强化评标定标人员的纪律约束。在这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强化责任管理。所有现场监督人员、评标定标人员在评标前都要签订廉洁责任书。对因疏于防范或监督不力或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定标等原因而让违法舞弊行为有机可乘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执法监督人员、评委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强化评标现场管理。一方面,规定所有非直接监督管理人员都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工作;另一方面,所有评委人员都必须按时进入评标现场,进场后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且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场。三是强化评标复核。对所有评标数据都要认真履行复核程序,特别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更要认真复核,以防少数人在计算上作弊。

要执行科学的评标程序。科学的评标程序是保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科学的评标程序必须保证实现“三化”要求。第一是实现评标程序的规范化。《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从法律高度对政府采购评标程序做了相应规范,但缺少实施细则。因此,我们在具体采购操作中,要从招标文件入手,编制一套既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又符合集中采购机构当地实情的评标程序,确保评标工作按事先设置的程序进行。同时要将预先设置的程序编入招标文件中,让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投标方事先熟悉。一般可设定为三步,即初评和详细评标以及编制评标结果报告三个阶段。初步评标工作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如果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投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的反应,都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得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不合要求的部分而使其投标具有响应性。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要编写评标结果报告,评标结果报告需上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评标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2)开标日期;(3)投标商名单;(4)投标报价以及调整后的价格(包括重大计算错误的修改)(5)价格评比基础;(6)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7)授标建议。第二是实现评标程序的透明化。透明化是政府采购体现“三公”的一个重要环节,评标工作也不例外。当前,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均把确保采购信息公开透明作为实现透明化的主要抓手,把实行电子化操作、坚决杜绝不公开、暗箱操作等行为作为实现透明化的重要举措,把构建起真正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作为实现透明化的重要保证。因此,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也必须公开透明,并将其编入招标文件中,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心中有数,准确把握项目的重点。同时,也须让评标工作在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让评标工作真正走向“彻底阳光”。

要制定科学的评标标准。科学的评标标准要求,一是评标标准要突出重点。无论采购哪一类货物或服务,都有一个特定内容和特定的用途,相应地总有其特殊的要求。同时,政府采购中要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如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和国产产品,扶持西部等落后地区的企业等。要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在内容和权值设计上有所侧重,通过内容和权值的设置来体现不同的要求,但同时要避免片面地过分突出某一项指标而掩盖其他必要的指标。二是评标标准要有可操作性。评标标准中的内容要便于获得,易于测算。对需要供应商提供的,应在标书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并不是供应商可以提供的数据,作为招标组织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对一些评价指标如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和性能等要编制数学模型,实行计算机管理,评价的基础数据要真实可靠,只有建立在客观性基础上的评价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评标标准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对一些习惯上进行定性分析的指标要摸索有可操作性的量化分析方法,对定性指标进行分解,如企业信誉可分解为银行资信状况、用户反馈、社会信誉、企业业绩、遵纪守法等指标,尽量加强其操作性,减少模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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